2010年6月9日,香港税务局(下称「该局」)发布其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7号「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资料交换」。正如先前指出,虽然该局不认为自己有责任遵从其发出的执行指引,但它们确实为该局的正常处理办法提供了指引。
随着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及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第112BI章的制定,该局现可因应税务协定伙伴的要求,以任何可取途径,收集及披露本港纳税人的资料。该局更毋须于发放资料前,获得法院的许可。 为了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任意披露,该局曾表示:
关于上述(c)项,该局已发布一份「披露请求所须载有的详情」以避免「审前调查」。内容非常详尽,包括:
除有关上述(d)项之协议外,该局会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披露要求的详情。在大部分情况下,纳税人将可审查有关资料并纠正当中的任何错误。但任何逾时的修正,将不获受理。纳税人应注意,该局以经合组织的标准把回复时间定为 90天。 这为香港带来什么?显然易见,香港政府及该局都希望被视为支持税务透明度及有效地交换税务资料的概念,而不希望阻碍香港作为一个金融中心的发展。 然而,在我们能够衡量新协定伙伴要求资料的合法性,以及该局愿意在披露资料前对所有的披露要求采取严格审查之前,我们仍然难以评估这个香港税制的「现代化」带来的影响。 易代通专业香港公司注册,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络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