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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注册处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开放所有董事名册供公开查阅-塞舌尔法规更新 - 2016年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

作者:Paul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1-21 20:18:07 人气: 标签:
塞舌尔法规更新 - 2016年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
塞舌尔财政贸易暨蓝色经济部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Trade and The Blue Economy) 已于2016年10月3日发出通知,并已于塞舌尔官方宪报刊登公布,2016年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以下简称「生效日」)实施生效。 
新国际商业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如下: 
最终受益人名册存档于注册地址 
新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每家国际商业公司皆须于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地址保存一份最终受益人名册,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受限于此规定。此项资料公众无法取得。 
董事名册提交注册处归档 
国际商业公司须于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地址保存董事名册,且须提交该名册副本予公司注册处归档。 
新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生效日当天或之后注册成立的国际商业公司,须于首任董事指派日起计30天内,提交董事名册副本予公司注册处归档;董事名册若有变更,须于变更发生日起计30天内提交予注册处归档。 
生效日之前已经注册成立的国际商业公司,须于生效日起计12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日之前),提交董事名册副本予公司注册处归档;塞舌尔注册处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开放所有董事名册供公开查阅。 
首任董事指派 
新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公司须于注册成立日起计9个月内,指派首任董事。 
备任董事 
若国际商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为同一位自然人,则该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可提名一位备任董事,若唯一董事死亡,则由备任董事代其行事。 
抵押名册存档于注册地址 
国际商业公司须于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地址保存抵押名册,但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交该名册予公司注册处归档。 
向注册处提交的其他归档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名册、最终受益人名册、抵押名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予公司注册处归档;但是,上述各项名册若已提交予注册处归档,其后如有任何变更,皆须提交更新版本予注册处归档;注册处允许公司随时撤销办理归档的决定。 
国际商业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际商业公司股份,新国际商业公司法的规定更为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 (i) 股份发行、(ii)无面值股份、(iii) 选择性优先认购权、(iv) 股份转让、(v) 分配 (vi) 赎回与买回公司股份、以及 (vii) 股份注销之详细规定。  
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 
禁止国际商业公司发行任何不记名股份。 
章程大纲之目的条款 
新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不要求章程大纲列出特定目的条款,只须于章程大纲内确认公司可从事塞舌尔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业务活动,可用以取代该等目的条款。 
禁止从事的业务活动 
国际商业公司所禁止从事之业务活动,增加了证券(依证券法所定义)、共同基金(依共同基金及对冲基金法所定义)、以及赌博(依塞舌尔赌博法所定义)等相关业务,但若国际商业公司已在从事该等业务的每一个国家,依法取得执照,或有能力以其他合法方式从事该等业务,则不受此限。 
公司记录之管理 
国际商业公司须于董事会决定的地点(位于塞舌尔境内或境外均可),保存其公司记录,包括:会计记录(依国际商业公司法所定义)、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若公司记录并非保存于注册地址,须将保存地点通知注册代理人;若保存地点有变动,公司须于14天内通知注册代理人。 
此外,国际商业公司须于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地址,保存下列记录: 
a)  股东名册 
b)  董事名册 
c)  最终受益人名册 
d)  抵押名册 
e)  周年申报 
不遵守国际商业公司法之罚款 
国际商业公司法作出了关于罚款的新规定,相关罚款的金额摘录如下: 
向注册处作出虚假陈述的一般罪行规定:罚款50,000美元。
未保存正确的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定额罚款500美元,外加违反日起计之每日罚款50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同罚款。
未保存正确的最终受益人名册:定额罚款500美元,外加违反日起计之每日罚款50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同罚款。
公司违反识别及披露最终受益人资料的义务:罚款50,000美元。
未于注册地址保存抵押名册:定额罚款100美元,外加违反日起计之每日罚款25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同罚款。
未保存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或未通知注册代理人该等文件之保存地点:违反日起计之每日罚款25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同罚款。
未保存可信之会计记录:定额罚款100美元,外加其后每日罚款25美元。
未保存或未提供周年申报:罚款500美元。
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之周年申报:罚款5,000美元。
国际商业公司法增加了新条文第354条,要求注册处施加任何罚款前,给予有关人士作出说明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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