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关于公司存续证书 (Certificates of Good Standing) 的申请,若开曼群岛公司在提出申请当日仍有任何未缴费用或罚款,或是仍未归档周年申报 (annual returns),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不会发出公司存续证书给该公司。
以下为开曼群岛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的相关法条摘录供参考:
公司存续证书第200A条(1) 在提出申请时,若该公司为本条第(2)款规定的良好存续状况,则公司注册处可发出公司存续证书。(2) 公司存续证书是公司于证书发出当日为良好存续状况的证明文件。(3) 公司若已缴付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费用和罚款,且就公司注册处所知,该公司没有违反公司法,则该公司视为良好存续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