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反洗钱条例最新情况 – 有关开曼基金需指派/任命MLRO, DMLRO及AMLCO。 目前,开曼群岛的反洗钱立法法规包括《犯罪收益法》 (2018 修订) (以下简称「犯罪收益法」) 、《反洗钱条例》 (2018 修订) (以下简称「反洗钱条例」) 及《开曼群岛预防和侦查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反洗钱条例」适用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即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FSP」)。FSP应为确保遵守「反洗钱条例」的要求,指派一名管理级别的自然人担任反洗钱合规干事(以下简称「AMLCO」)、洗钱报告干事(以下简称「MLRO」)及副洗钱报告干事(以下简称「DMLRO」)。根据「犯罪收益法」的定义,「相关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受CIMA监管基金,还包括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 换言之,所有受管制及不受管制的投资基金都必须任命自然人担任AMLCO、MLRO及DMLRO。 根据「指引」,FSP可任命一名自然人担任AMLCO和MLRO,只要该人士胜任且有足够的时间有效地履行这两项职责。 然而,MLRO和DMLRO必须是独立的人士,因为在没有MLRO的情况下,DMLRO应履行MLRO的职责。 AMLCO必须是一个适合并适当承担这一角色的人士,并且: 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直接向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或同等级别管理层报告; 具有足够的资历和权力,以便对董事会提出的任何建议作出反应并采取行动; 与董事会保持定期联系,以便董事会能够确信正在履行法定义务,并正在采取足够有力的措施以保护FSP免受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风险的影响; 有足够的资源,包括充足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及 可不受限制地与所有业务及后勤部门接触,并可取得及必要的资讯,以便适当地履行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职责。 FSP也可将AMLCO、MLRO和DMLRO的职责外判给服务提供者。 遵守日期和提交要求 CIMA于2018年4月6日发布了一份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 ,内容有关上述任命和实施期限。根据该通知书:「所有现存的基金都必须任命MLRO、DMLRO和AMLCO,并在2018年9月30日或之前通过开曼有关当局的REEFS系统提交必要的资料存档,以证明有关基金已经遵守了对这项法规的要求。对于截至2018年6月1日登记的基金,必须通过在开曼有关当局的REEFS系统提交登记申请的同时,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以证明有关基金已经遵守了对这项法规的要求」。 同样的期限也适用于所有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然而, CIMA并未就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的任命作出相对应的存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