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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颁转让定价新规 内地公司避税受限制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18 22:19:06 人气: 标签:

由于税制的不同,低税率的香港一直被内地企业视为“避税天堂”,为洗脱“避税天堂”的嫌疑,香港税务局于2009年12月新颁布有关转让定价税务指引,随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6号———转让定价指引:方法与相关事项》(简称“DIPN46”)的发布,今后,跨国公司想通过香港转移利润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香港税务局将按照DIPN46的规定对企业定价机制进行严查,与香港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将受到直接冲击。

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及关联企业之间在相互交易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等关联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资产、服务与资金等的这种内部定价机制,在当前逐渐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转让定价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首要关注焦点。特别是在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纷纷出台转让定价的相关文件,加强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监管。

香港是个低税率国家,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而已开征的税种税负也很轻,比如主体税种利得税(相当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两档,远低于内地25%的税率,而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也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不少跨国关联企业常常会借助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大量转移利润,达到“利往税低处流”、“费往税高处走”的目的,以谋求自身税负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

DIPN46阐述了香港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方法及相关问题所持的观点和操作规范。安永转让定价合伙人苏学敏分析认为,DIPN46充分明确了香港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管理的立场,以及将如何使用税务条例和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核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今后,如果在港经营企业有不合规的税务安排,关联公司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香港的低税率留存利润,将可能被香港税务局调查,并保留追溯的权利。

DIPN46有以下四个要点需要企业认真研究和把握:

一、广泛接受国际通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苏学敏分析称,DIPN46正式接受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衡量关联交易合规性的标准,并对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了明确定义。这意味着香港税务局将会和香港的众多主要贸易伙伴一样,对在香港营业的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采用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导相一致的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香港的纳税人可据此设计和实施与海外关联公司所在税区相容的转让定价政策。但纳税人必须对关联方交易更加谨慎。因为今后如果企业的税务处理涉嫌避税,那么香港税务局就会根据DIPN46第6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确定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还会被要求作纳税调整。

二、明确解决双重避税的协商机制

DIPN46规定,企业如果觉得香港税务局的处理有双重征税的可能,可以通过DIPN46第46条有关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与税务局进行协商。

苏学敏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在港经营企业,特别是在港投资,或在港设有经营机构的内地企业是一个利好。因为从中国内地的角度来说,DIPN46为香港税务局提供了评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关联交易的平台。倘若纳税人被中国税务部门或香港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调整,DIPN46允许企业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来避免双重征税,而此前香港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当前,香港仅与中国内地、比利时、泰国、卢森堡和越南签订了五份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协定,一旦香港税务局对企业作出税务调整,除了这五个地区外,将无法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得到相应的调整而导致双重征税。 这一点需要引起那些以香港为中转站,发展海外市场的企业的足够重视。

三、明确了准备同期资料的重要性
按照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这在业内被称为准备“同期资料”。对于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同期资料的准备是一项“法定义务”。
同样,在DIPN46中,香港税务局也对同期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由于确定转让定价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税务机关和企业共同提供有效资料,通过反复讨论来确定最合理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资料,而企业却没有准备好同期资料,企业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失去话语权,处于被动地位,其利润就有可能被过多调整。

因此,苏学敏提醒,积极准备同期资料对于在香港经营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与内地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准备同期资料不同,DIPN46规定下,香港税务局一旦认定企业有关联交易行为,就要随时查看同期资料。因此,若企业希望避免香港税务局的调查,或使用香港税务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构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避免双重征税,同期资料的准备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与内地规定不同,DIPN46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准备同期资料。但是在税务审计下,全球将普遍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下的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发生跨国交易,同期资料通常是会被要求提供的。因此,不管是不是强制规定,出于税务安全的考虑,企业还是积极准备为好。

四、明确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确认原则

鉴于许多跨国企业集团有向内其关联企业各类服务的行为,DIPN46明确了在港经营关联企业间提供服务费用的确认及价格确定原则。

集团内服务安排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各种服务,如行政、技术、财务以及商务服务。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DIPN46明确,分析集团内服务行为有两个判定要点:一是判断集团内服务是否发生;二是确定独立交易价格。

判断集团内服务费用的发生,重点要看服务的受益主体是集团还是集团成员企业。DIPN46举例称,一家母公司审计其境外子公司报表和记录,该审计与该境外子公司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的自我审计相重复。因为母公司进行审计是其作为管理者为自身投资目的而实施,而不是为境外子公司带来效益,因此母公司应承担该审计的费用。
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DIPN46也指出,为集团内劳务安排中实际发生且由某加成法确定的服务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集团内服务安排的费用是否能够扣除取决于这笔费用所要达到的实际和商业的目的。如果服务安排所带来的效益能够为服务安排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客观的商业解释,那么该服务安排足以将相关费用定性为产生应税利润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如果集团内服务安排为关联企业所带来的利益不能为服务安排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客观的商业解释,那么单就该服务而言不足以将相关费用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与费用相关的所有情形进行更广泛的调查以确定费用的目的。

在上述原则下,DIPN46采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的直接收费法和间接收费法确定收费基础和利润水平。

DIPN46特别强调,为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须确保该服务是可辨识的,而且收取服务费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有充分文档支持。

DIPN46表明,香港税务局将会和香港的众多主要贸易伙伴一样,对在香港营业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采用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导相一致的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香港的纳税人可据此设计和实施与海外关联公司所在税区相容的转让定价政策。

从中国内地的角度来说,DIPN46也非常重要,因为它为香港税务局提供了评估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关联交易的平台。倘若纳税人被中国税务当局或香港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调整,DIPN46允许纳税人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来避免双重征税。 

公司需要注意到由于香港并没有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网络或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法规(当前,香港仅与中国内地、比利时、泰国、卢森堡和越南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协定),香港税务局作出的某些税务调整,将无法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得到相应的调整而导致双重征税。

在香港营业的公司需要更加注意其关联交易,同时,准备充分的同期资料文档以及其他公司内部交易协议,证明公司的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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