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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股东大会规定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18 21:47:22 人气: 标签:

离岸公司需不需要举行股东大会,每年举行几次,需不需要在注册地举行,古松是否需要亲临出席,是否可以委派代理出席,这些都涉及离岸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以下详细解答。

海外各国或地区的离岸公司法律体系基本上差不多,但是也有些差异。有的海外公司每年年审前需举行股东大会,的则不需要举行股东大会。 我们以开曼群岛、 BVI等地区的离岸公司为例,其对股东大会的政策规定如下: 

1、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东大会规定
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 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行。

2、百慕大公司股东大会规定
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公司董事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3、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大会规定
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海外公司若召开股东大会,每次股东会议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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