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限公司又称担保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员的责任仅限于在公司清盘时向公司缴纳其在公司章程大 根据香港《公司条款》的规定:"责任受到保证限制的公司,其股东的责任以他们已做出的保证在公司结束时向公司承担提供资产的数额为限。"在香港,保证有限公司远不及股份有限公司普遍。保证有限公司可以是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无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其中以后者更为常见。因为成立保证有限公司通常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许多保证有限公司乃以推动艺术、科学、福利事业、宗教、体育等事业为目的,故它们可以享受非牟利机构所享有的优惠条件。香港《公司条例》对保证有限公司的要求包括: (1) 公司组织细则的保证条款规定,每个股东必须保证其作为股东期间或已停止作为股东的1年内,若公司清盘,必须承担为公司注资的责任,责任范围包括清偿他作为股东期间公司所负的债务及责任以及清盘时的诉讼费用,同时包括负责连带清偿由于调整彼此权利而需要相应调整的金额,但以特定的数额为限。 (2) 向公司注册官呈送一份公司的组织细则以及有关公司的特别规定条款。 (3) 在公司的组织细则里注明注册的股东人数。 (4) 于法定时间内将公司增加股东人数或资本的情况呈报公司注册官。 (5) 公司必须依法定要求或尽可能接近要求的形式公布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无股份资本的保证公司的董事会必须随时把股东人数的增减情况做记录。 (6) 无股份资本的保证公司不得利用其组织细则及大纲或者通过某项决议来给予股东外的任何人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任何提出把该公司的保证责任划分为股份或权益的规定和决议都将被视为股份资本的划分,尽管在上面没有注明股份或权益的票面数额或数目。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借以发行无票面价值 的股份。 (7) 股份资本保证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准备年度报告。 (8) 没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即可开业,无需提出代替集资章程的说明书或开业证书,也无需举行一次法定大会,但必须向公司注册官呈送一份特别年度报告。 (9) 保证有限公司所承受的保证金额都带有储备债务性质,惟有在清盘时才可催缴,同时,不得作为债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抵押或者质押。 (10) 当公司清盘时,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负责其所保证的数额外,还得对其股份中任何未付的债务数额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