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19号文为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提供了新的操作依据。19号文简化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程序,同时规定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操作规程。该文附件审核原则中有两点明文宣示,尤其值得关注: 1、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SPV,但在登记完成前,该SPV 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更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2、境内居民通过不属于75号文所指的SPV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境内控股人被标示为非SPV后,如申请转为SPV,该境外企业不受SPV登记完成前不得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看来随着该外汇局19号文的发布,若干困扰大家已久的问题开始有章可循,甚至有探索更多操作空间的可能。 一、背景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