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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文-助跑境外上市融资之路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5 15:25:10 人气: 标签:

2005年5年75号文的出台,为民营企业境外融资上市提供了政策通道,一批企业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其中尤以互联网行业为甚。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成效突山,但围绕着75 号文相关审批过程规定的种种争议却从未平息。除了审批流程相对复杂之外,市场对政策的解读多种多样,不同地区管理部门在执行尺度上的差异也往往令企业无所适从。那么,酝酿多时而终于出台的19号文,能否从根本上决这些问题?

海外融资更加便利

19号文与原来法规最大的区别,我认为是监管部门管理思路上的转变。”某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道。就19号文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这足简化审批、便利企业的做法.肯定是受市场主体欢迎的。”

据他介绍在75号文的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的一般套路是:先由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设立地点多为香港、维京群岛等地区;之后,会有一家或几家境外投资者向这家空壳公司注资或提供过桥贷款,用于收购或控制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实现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空壳公的目的。中介机构在帮助企业设计境外股权架构时,为了给企业节省时问,大多会建议提前在境外设好空壳公司,再由境内股东认购,或者是由境内股东自己先行设立。但这一做法在审批环节经常会遇到问题:部分地区管理
部门以75号文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规定为由,拒绝承认这些先行设立的境外公司的合法性,要求企业重新搭建境外架构。个别比较严厉的地区还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对这一点,业界其实是存在争议的。”在该负责人看来,先行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从字面上看确实违反了文件规定。但从经济含义来看,境外公司在资产注入之前,是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除了注册登记的少许费用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实际运作,也就没有实质上的违规。“这是理念认识上的不同,即重形式还是重内容。”他同时也表示,19号文认可了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做法,确实体现了观念上的进步。

在1 9号文出台之前的审批过程中,融资商业计划书是一项令人非常头痛的材料。这项材料要求的内容非常多,而且专业,一般都要委托律师来写。“成本高不说,如果遇到的外汇局审批人员对资本市场运作不是很了解,沟通起来也很困难。”某律师事务所负责此项业务的一名高级合伙人表示,“不光我们头痛,外汇局也头痛。”例如,某企业的融资商业计划书里有向境外投资者出让部分股份的内容,转让价格与企业净资产相比有较大的溢价地审批部门就会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出让价格合理性的材料。而在国外,评估一家企业的价值多是根据企业未来数年内的收入、利润进行估值,这一估值体系是建立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之上,并非简单的比对资产负债表。“不得已,企业只好把整套的评估报告向审批部门提供,并逐条进行解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融资计划书中的资金使用计划也是一项令人纠结的内容,“市场变化很快,很难保证几个月前制定的计划能够一成不变。部分地区审批部门在审核资金流入时,如果发现与之前融资计划书中的使用计划不符,就要求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先更改计划书中的内容,增加了不少成本。”而现在的审核材料取消了融资商业计划书,以真实性证明文件为准,说明外汇局的监管重点放在了项目本身的真实性上,对企业具体的商业安排不再过多干涉。“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让政策的归政策,市场的归市场。这很明智,也很重要:”该合伙人补充道。

此外,19号文允许除融资、境外新设特殊目的公司两种情况外,其他一般性变更事项可在投资年检期间集中报备,这不光减少了企业的负担,也使很多地区的管理部门松了口气。“从某种程度上说,变更登记更累。”一位来自管理部门的人士解释道,因为初始登记只有一次,变更登记就没上限了。原来按照75号文规定,凡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动.就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企业实际经营肯定是在不断变化的,尤其是上市公司,家大业大,投资活动频繁。按规定必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超出期限就可能被处罚,逼得这些企业三天两头就跑外汇局。企业在本地的还好,如果在地市或者县里,还得层层转报,弄得人家都很头痛。而现在可以定期报备,对企业和管理部门来讲都是件好事。

直面历史遗留问题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一企业已经完成了外资架构,但没有在75号文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由于在19号文之前的操作规程里没有关于补登记的相关规定,给一螳企业带来了困扰。有蝗地方的管理部门因为没有操作规程可依,所以只能对此业务不予受理。这对于企业而言,等于把前进的路给堵死了。此次新发布的19号文增加了补登记的操作规程。对于这一点,很多企业表示欢迎:“19号文现存增加了补登记的内容,这是一个利好的规定。既然允许新设登记,那就应该允许补登记,这是尊重事实的做法。即使要接受处罚,人部分企业也愿意接受,只要能有条路走。”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是19号问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文件指山,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公司返程投资的,在如实披露境内控制人信息后,可在外汇局业务系统内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在标识后,如有境外融资上市需求,可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于续。对此,某业内人士指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早就存在,只是第一次这么明确地说出来。其实也可以称之为“假外资”企业,就是名义上是外商投资身份,但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的企业。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部分境内个人为了获取优惠政策,便通过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以外资身份回来投资。这些企业为数不少,通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已经是一股不能忽视的经济力量。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境外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凸显。19号文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这类企业的存在,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提高了境外债权统计的准确性。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新规定还要求对这类企业标识之前,需审查是否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需先处罚后标识。“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做法。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其不闻不问,不如利用现有政策框架让他们浮山水面,消除灰色地带。”

境内个人将境外资本变动收入调回境内和特殊目的公司注销登记也是19号文增加的内容。这是对境内居民退出机制的补充.让整个法规体系更加完整。“这弥补了之前法规的缺陷。”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资本运作有一套非常严密的流程,包括事前评估、资金介入、后期退出等完整环节。75号文明确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资金调回的规定,但缺少了注销登记的环节。之后的操作规程里,也没有把境内居民境外资本变动收入调回境内业务单列出来,而足合并在其他投资项下的业务里。整个业务管理流程显得零散,不够系统。19号文的不同之处,就是建立了一套有别于其他业务,独立、完整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管理体系,更加清晰,更利于撵作,不会产生模糊地带。从具体审核材料上,也能看出外汇局便利审批的思路。例如,境内居民个人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时,需提供“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申报单”,相比以前的文件多了“纳税申报单”。这就把实际纳税过程移到了审批环节之后,能够为个人提供更多的便利。

聆听外界呼声

在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最关心的还是审批时间问题。由于现在的管理权限都在省一级分局,如果是分局直接管理的企业还好,县市级的企业就比较麻烦,可能需要通过县支局、中心支局层层转报。多一个层级就要多沟通一次,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都挺高。因此,“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加宽松一些”是这些企业共同的呼声。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观点也很统一,“希望各地的管理口径能够统一,这是我们最迫切的要求。”一位中介机构人士表示,之前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政策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导致有些业务在A省能做,在B省不能做。有时候迫不得已,只能让企业到能够登记的省份设立控股公司。这样做成本很大,法规的严肃性也打了折扣。19号文相比之前的法规更加明确,应该能消除一部分此类现象,但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记者感觉到,无论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对刚刚出台的19号文都抱有很大的期望,对19号文中简化审批、便利企业的一些措施都表示了认可和欢迎。外汇管理部门也希望借助19号文,能够消除之前业务审批中的种种乱状,规范市场秩序,增进市场繁荣。但需要指出的是,理清了政策道路,也不代表着境内企业的境外上市融资之路就会一片坦途。不久前美国爆发的中国概念股危机又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境外资本市场有它自己的游戏规则,机遇和风险并存。企业始终要把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放在首位,而不是通过粉饰报表、财务造假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投机取巧绝非捷径,诚信经商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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