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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5 12:38:36 人气: 标签: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全文如下: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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