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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颁布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严控国资境外流失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5 11:31:46 人气: 标签:

酝酿数年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终于对央企境外资产管理和产权转让正式立规。这意味着超过央企总资产五分之一的境外资产将得到规范管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规章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央企境外资产总额已经高达40153.4亿元,接近央企当时21万亿总资产的五分之一。而且,2009年央企有几乎一半的利润来自于境外资产。此前国资委对于央企境外资产的存量和现状已经有全面的摸底。据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底,约100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

面对庞大的境外资产和国家号召的“走出去”任务,央企境外发展已经到了重新规划的机遇期。

但中央企业的资产管理有很多盲点。比如,一些企业在境外作业的现场管理较差,容易发生事故;一些企业境外资金运行没有纳入到集团统一的资金管理中,容易使资金缺乏监管;一些企业在境外运营中,由国有独资逐步失去了控股地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航油事件、2008年所爆发的央企金融衍生品损失事件等也从侧面说明央企在境外金融风险防范上有诸多不足。

“出台这两个办法确实很有必要,过去的时候我们为了灵活地走出去,没有对央企境外资产进行完善规范,而现在到了一定的资产规模,规范就显得十分必要,避免企业在境外运营时游离在国资监管的边缘地带。”

记者注意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中央企业所有的境外资产实行了全面的监管,通过报批、报备等方式让原来主要由央企操作的境外资产全面列入到系统监控之中。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定,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其中,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这让央企的境外资产管理进一步公开透明。

为防止央企经营资产在境外流失,或者在境外经营中让国有资产丧失控股地位的行为,国资委在这两份文件中强化了监督。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资委同时要求,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离岸公司这样以往央企监管的灰色地带,这次的文件也有了首次明确要求。《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

对于此前出现较大漏洞的金融风险管控,此次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子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将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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