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月份颁布的《2010年税务(修订) 条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荐的「资料交换条文」,从而加快了与其潜在协定伙伴的讨论。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经签署共三份协定:
- 汶莱——3月20日
- 荷兰——3月22日
-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协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经合组织的资料交换条文。
由于2004年经合组织的模式现已获采用,香港政府预期,随着新标准的应用,将会签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航空和航运业短期内不会签署全面协定,政府也在寻求签署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为止,航线收入方面共签署了28份部分相关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运收入方面签署了6份协定,航线及航运收入共签署了2份协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协定下,股息、版税收入和利息的预扣税率。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版税 |
利息 |
比利时 |
5-15% (1) |
5 % |
10% |
汶莱 |
零 |
5 % |
5-10% (2) |
印尼 |
5-10% (3) |
5 % |
10% |
卢森堡 |
0-10% (4) |
3 % |
零 |
中国大陆 |
5-10% (5) |
7 % |
7% |
荷兰 |
0-10% (6) |
3 % |
零 |
泰国 |
10 % |
5-10% (8) |
10-15% (7) |
越南 |
10 % |
7-10% (9) |
10% |
注释
注(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2)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3)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6)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 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
- 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
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7)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8)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9)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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