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年萨摩亚立法会对1988年萨摩亚公司法做出修订,主要针对于不记名股票及认股权证和会计记录做出修订。
修订原文如下:
第39条 - 不记名股票和认股权证 不记名股票的公司的备忘录,自2014年1月27日起视为已修改,声明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给持有人,将其转换为记名股份,并自该日起,公司不再是不记名股票公司。
第39A条 - 过渡条款 国际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已发行给持有人的任何不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自「修订法」生效日起计12个月内继续有效,但其后则不再是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
第113(1)条 - 会计记录保存 国际公司必须保存会计记录,以披露:
- 本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
- 使董事可查核,确认公司根据此部条文拟备的任何账目,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及
- 允许财务报表的拟备;及
- 以下详细资料:
(i) 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产生该收到款项和支出的相关事宜; (ii) 所有销售与采购,以及其他交易;及 (iii) 相关实体或安排的资产与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