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相互法律协助 (税务事项) 法》已于2012年11月生效,此法订明企业的记录备存有所更改,根据新规定BVI公司必须:
将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于注册代理人处,或经董事另行决定的其他地方,可以在BVI境内或境外。 将记录和相关文件,自该等文件所涉及的交易完成之日起计,或相关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计,保存至少五年。 若记录和相关文件并非保存于注册代理人处,必须将保存的实际地点以书面通知注册代理人;而若保存地点有所变更,必须在14天内通知注册代理人。 根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 的说明,记录和相关文件是指 “用于准备税务申报及财务报表的所有文件及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销售单据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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