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监督法于2011年9月由开曼群岛立法议会通过并由总督命令2012年5月1日生效。 该法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进行监管。这项法例的主要目是为了方便在开曼群岛由其他审计师的监督机构,包括那些在欧盟的机构可以对开曼群岛的审计师进行监督。上市交易公司,不论是否在开曼群岛注册,为一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单个信托基金),其部分或全部转让证券获准在监管市场交易(不包括豁免等规例所指定的实体) 。 此法最显著的规定是建立一个新的团体—审计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它的作用是规范和监督对上市交易公司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人员。 特别是,此法规定了为上市交易公司服务审计师的任职资格并要求管理局建立认可审计师的注册库以及给管理局酌情权接受或拒绝审计师入库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