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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美国专利法修订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12-11 10:09:00 人气: 标签:

对美国专利法领域来说,2011年9月16日已成为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大幅度修订的《美国发明法》(America Invents Act)。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Kappos说: “这是自1837年以来对美国专利系统的最大改变。”

  《美国发明法》凸显三大变革

  本次专利法改革体现在《美国发明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点改变。

  发明人先申请制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法中一直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以体现美国专利制度下发明人地位的重要性,而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此次专利法改革,为保持美国对发明人地位的肯定,并融入国际先申请制的系统,美国将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

  因为采用了发明人先申请制,《美国发明法》对“现有技术” 这一重要概念进行了新的定义,其标准不再是发明日,而是申请日,并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在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区分,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从实践角度来看,此次修订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

  根据《美国发明法》的规定,这一方面的改变要到2013年3月16日之后,即法案签署后18个月后正式实施,其目的是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一定的时间准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采取实施手段以使其顺利执行。

  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新机制

  在美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可以通过法院和侵权诉讼一起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此前,专利授予后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主要方法是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和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此次专利法改革,美国保留了单方复审程序,取消了双方复审程序,并增加了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

  新设立的两个程序的启动时间和理由有所不同。启动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的时间为专利授予之日起9个月以内,启动此程序的理由可以基于任何无效性理由。例如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专利适格性、赋能、书面描述、明确性提出异议。这比可提起复审程序或双方重审程序的理由更广泛。而启动双方重审程序的请求则需在专利授予后9个月以后,或者在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终止之后方可提出,并且只能以专利或出版物为证据,以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

  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具有很多优势: 例如,比修改前的复审程序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具有更广泛的理由,比诉讼更低的举证责任,比诉讼更低的成本,比诉讼更短的时间获得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定 (新法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需要在1~1.5年内做出最终裁决)。但也有它的劣势,即必须确认真实利害关系方。如同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双方重审程序同样具有比诉讼更低的举证责任,更低的费用及更短时间(1~1.5年内做出最终裁决)的优势。而它的劣势在于,除了必须确认真实利害关系方及禁反言的规定以外,还要求比专利授予后的重审程序和单方复审更高的门槛。

  根据《美国发明法》的规定,这两个新程序要到2012年9月16日之后,即法案签署后12个月后正式实施。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前正在积极准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为其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计划招募100名新的行政法官,以顺利执行新设立的这两个程序。

  补充审查程序

  《美国发明法》增加了对专利的补充审查程序, 即允许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后提交在先技术信息, 以满足其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披露与其发明技术相关信息的义务。在《美国发明法》下,专利权人提出补充审查并提交与专利相关的信息之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需要重新考虑或修正和专利相关的信息。专利商标局有3个月时间指出提交信息是否产生可专利性的实质新问题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如果不是,专利不得被裁定为不可执行。新法还规定,如果专利诉讼已发生,专利权人不得利用补充审查程序提交在诉讼中已经提出的在先技术信息。

  《美国发明法》规定,补充审查程序也要到2012年9月16日之后,即法案签署后12个月后正式实施。

  有针对性应对《美国发明法》

  创新型进出口企业如何应对新法

  鉴于新设立的专利授予后的行政程序,在美国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机会增加,成本降低。因此,中国创新型进出口企业需要提高对专利质量的重视,以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从而用来保持在市场上的地位。

  另外,中国创新型进出口企业要参照新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考虑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策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防守和进攻套路。对于研发的热点领域,要尽早检索、经常检索新的出版物和专利状况,同时还要即时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

  同时,中国创新型进出口企业也要积极做好诉讼准备,并采用相应的策略和战术。如果发现自己的某一专利可能会被涉入诉讼,企业在新法下要考虑并巧妙使用补充审查程序,以增强专利的稳定性。

  对所有对美出口企业构成影响

  对所有中国对美出口企业来说,越来越多的风险是在美国被告侵权。近年来,由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即ITC)成为被告,导致其产品不能进入美国海关,或需要付高额的经济补偿,甚至有时因被判定故意侵权,还要付3倍的赔偿金。这对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商业计划都会带来很大的冲击。有些中小企业不得不因此放弃美国市场,确实可惜。

   在新法下,由于从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因此成功挑战专利有效性的可能性提高。中国对美出口公司可利用这一机会,仔细研究竞争对手或非专利执行机构(Non-Practicing Entity,即NPE)的专利,尽早做产品的自由运作检索及专利有效性检索,以确定本公司的出口产品和技术是否侵权,并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

   另外,中国对美出口企业可适当考虑使用新设立的专利授予后的行政程序,对于竞争对手或非专利执行机构的专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起有效性的挑战。这样做费用比诉讼低,举证责任比诉讼低,提高了获胜的可能性。同时,可在1~1.5年内获得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专利有效性的裁决,缩短了获得官方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决定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新设立的专利授予后的行政程序中有禁反言的规定,如果准备使用此行政程序,中国对美出口企业需要仔细考虑策略和方案,并将其和公司的诉讼策略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最大程度减小禁反言规定对后续可能的诉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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