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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反向兼并中的离岸公司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5 8:19:13 人气: 标签:

   闻名世界的中国经济增长增加了美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兴趣。为了利用这种兴趣的优势,许多中国公司都试图通过反向并购或反向收购(“RTO”)快速进入美国证券市场。在反向收购中,私营公司获取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空壳公司的控制权。反向兼并在美国完全是合法的,并已在过去催生了殷实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纽约证交所母公司本身。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什么缺陷的话,那么这个缺陷就是允许股票操纵者规避监管审查。

   这个过程很复杂。首先,通常是一些熟知中国商业知识与美国证券法经验的中国人和美国人组合在一起的提案人,发现一个有着有趣的成长故事的中国公司。提案人接触中国业主并说服他们到美国市场筹集资金。提案人则获得对美国空壳公司的控制权,该空壳公司的股票仍在美国公开交易所上市。美国空壳公司收购中国公司,在本质上几乎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带着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然后提案人可以让该美国上市的公司,向渴望参与中国经济奇迹的美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在这个结构下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当新的美国投资者买入的时候,提案人通常正卖出且中国业主也可能正卖出。其次,空壳公司往往已经成为了一个管道——即一个“公共股权的私人投资”。在一项管道交易中,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是提案人,通常在私募处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因为证券的出售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事先登记,该证券是“受限制”的,不能立即被投资者转售进入公共市场。因此,管道公司通常会同意作为管道交易的一部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限制证券。第三,虽然在这种情况下, 如今已完全改变了其业务的空壳公司必须在改变发生后的60天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资料描述新业务,并登记在管道交易中出售的限制股票,但有人认为,律师、会计事务所和发起人没有严格地调查相关的中国公司,因此公开披露给美国股东们的信息经常是不足的。

   去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了一家参与这些交易中的某个交易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它在做中国公司并购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时未能行使其“应有的职业谨慎”。涉案的该中国公司将自己包装成一个“节能产品”制造商。2006年1月,它同意通过管道出售5000万美元的股票,并很快登记了这些股份和另外的1000万股公开市场的股份。在很短的时间内,该公司透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开始非正式地调查其业务。几周之内,公司的许多高层人员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有的主要参与者——这家公司在中国消失了。2009年4月,美国证交会取得判决,发现四名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欺诈行为负有责任,理由是他们曾使用伪造股票交易以提高实际上毫无价值的股票的每股价格,从美国投资者手中将超过2500万美元的资金收入囊中。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家会一开始就卷入此类阴谋。答案是比较明显的。为了遵守有关海外发行股票的中国法律,中国公司需要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过,反向收购的提案人有一个办法绕过这个障碍。其中一种方法就是所谓的“慢行”。提案人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名义上独立于真正的中国业主,但实际由业主的朋友亲戚所拥有。该离岸公司收购了中国公司,并为自己反向并购注入上市空壳公司。由于原来的业主在中国公司被出售给离岸公司时并不拥有该离岸公司,因此只需要本地批准即可。公开发行时,由于同意继续与中国公司合作,原来的业主获得了大量的上市股票。

   这种反向合并使用的另一种方法是,让中国国内的实体进入一个新成立的、完全由外国公司拥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将所有的利润、风险和损失转移给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它的管理服务。该管理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在反向收购中被吸收到在美国公开上市的公司中。同样,在中国境内机构的业主收取上市公司的股份。

   尽管反向收购可能可以在完全符合中美两国法律的情况下完成,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调查是否在法律上需要一些改变,以便使这一过程更加透明,同时避免已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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