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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补办外汇登记吗?

作者:Paul 来源:未知 日期:2012-5-23 9:52:42 人气: 标签:

汇发〔2011〕19号文要求“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为此,辛红即向龙口外管局申请办理泽辉实业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办理的过程中,根据龙口外管局的理解,泽辉实业应属于汇发[2005]75  号文规范的特殊目的公司,辛红应按照汇发[2005]75号文的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根据汇发〔2011〕19号文的要求,需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的原则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
  依照汇发〔2011〕19号文的“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外汇检查部门已完成本次补登记前的违规审核,并于2011年9月14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烟汇罚[2011]16号),由于辛红控股的泽辉实业受让张如昌的股权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违反了汇发[2005]75号文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烟台市中心支局对辛红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于2011年9月出具的《证明》,辛红因其控制境外公司泽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处罚。
  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汇发[2005]75号文等相关在辛红填写并提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011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口市支局据此为其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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