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用于结婚证遗失),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b.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用于1950年婚姻法颁佈前结婚),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a.声明继承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在香港死亡)复印本;
(3).如属遗嘱继承,需附被继承人的遗嘱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与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2).被继承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死亡)及其它继承人中死亡者的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3).遗产产权证明书复印本。
b.声明放弃继承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a.申请内地配偶来港定居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结婚证书复印本;
(3).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4).如有未满十四岁子女随配偶一同提出申请,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b. 申请内地配偶以外其他亲属来港定居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2).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声明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声明人的产业状况证明。
可选择提供:
(1).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a.夫妇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子女申请表正本
(3).保证书正本
(4).结婚证书复印本
(5).声明人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6).医院或注册医师出具的声明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无(有)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书确认本
b.单身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子女申请表正本
(3).保证书正本
(4).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或离婚证明书复印本,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5).声明人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6).医院或注册医师出具的声明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无(有)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书确认本
a.夫妇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结婚证书复印本;
(3).养子女的内地身份证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有关能证明收养关系存在的文件复印本(如收养协定、往来信件、汇款凭证、寄物凭证等)
b.单身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或离婚证明书复印本,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3).养子女的内地身份证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有关能证明收养关系存在的文件复印本(如收养协定、往来信件、汇款凭证、寄物凭证等)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被担保人的入学通知书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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