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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法及程序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09-10-21 13:32:30 人气: 标签:香港公证

文书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接下来要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审核,无误之后加章转递,最后拿到中国大陆才能合法有效的使用,具体的审核、转递办法及程序如下:

一、接收当事人或律师行信差送来的公证文书,审核该公证文书是否已注册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其证明的内容是否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或事件、文书,是否发往内地使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文书不予转递。
二、将公证文书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公司名称和注册登记证号码)输入电脑,检索当事人是否在以前办理过同类或相关的公证文书:
2.1对于办理申请回内地结婚声明书公证的,如经检索,发现当事人以前已办理过同类公证文书,即要求当事人交回前次公证文书正本;如前次公证文书正本已遗失无法交回,则要求当事人提交前次公证文书使用部门出具的该当事人未曾在当地登记结婚的证明(或由当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如当事人不方便自行提供上述证明,转递办公室可以代当事人办理,如当事人既不能交回前次公证文书正本,又不能提交未在当地登记结婚的证明,该公证文书不予转递。

2.2如经检索发现当事人办理的公证文书与其以前办理的公证文书之间有矛盾,则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作相应的修改或重新办理,否则不予转递。

2.3根据司法部对委托公证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的要求,办理公司委托书、协议书公证,委托公证人应进行查册,并附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等有关文件,但如当事人此前已办过上述文件的证明且现无变化,则无需再附。遇此种情况,转递办公室当检索该公司是否在以前办过上述文件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如未办过或不符合要求,则退回令其补充。
 
三、按司法部及委托公证人协会规定的各类公证文书的格式、要求及内地法律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证文书的格式、内容、办证程序、所附附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转递:
3.1审核公证文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3.2审核委托公证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该公证文书,如需查册的,是否进行了查册;

3.3审核公证文书应附的附件是否齐全,委托公证人对附件是否进行了审核;

3.4审核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公证文书的内容有无矛盾或重大缺陷。
 
四、在通过审核的公证文书上加盖转递专用章,正本退还当事人拿至内地使用;对需要寄送副本的,邮寄一份公证文书副本至国内该公证文书的使用部门。
五、将通过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记载的有关资料输入电脑,并将公证文书的全部文件输入专业电子文档系统存档,便日后检索及查档工作。

公证文书经过以上审核、转递程序之后,就可以拿到中国大陆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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