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接下来要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审核,无误之后加章转递,最后拿到中国大陆才能合法有效的使用,具体的审核、转递办法及程序如下: 一、接收当事人或律师行信差送来的公证文书,审核该公证文书是否已注册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其证明的内容是否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或事件、文书,是否发往内地使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文书不予转递。 2.2如经检索发现当事人办理的公证文书与其以前办理的公证文书之间有矛盾,则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作相应的修改或重新办理,否则不予转递。 2.3根据司法部对委托公证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的要求,办理公司委托书、协议书公证,委托公证人应进行查册,并附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等有关文件,但如当事人此前已办过上述文件的证明且现无变化,则无需再附。遇此种情况,转递办公室当检索该公司是否在以前办过上述文件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如未办过或不符合要求,则退回令其补充。 3.2审核委托公证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该公证文书,如需查册的,是否进行了查册; 3.3审核公证文书应附的附件是否齐全,委托公证人对附件是否进行了审核; 3.4审核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公证文书的内容有无矛盾或重大缺陷。 公证文书经过以上审核、转递程序之后,就可以拿到中国大陆来使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