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对有关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1. 香港公司准备在大陆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 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於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3. 香港公司或个人委托授权他人或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特定事务时,亦须公证; 4. 准备与大陆居民缔结婚姻; 5.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定居或来港接管产业; 6. 计划收养内地儿童; 7. 准备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实"香港服务提供者身份"及准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按照要求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8. 继承过程中涉及大陆财产时; 9. 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格考试时; 10. 涉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 在大陆涉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证据; 12.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须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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