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的公证文书或证明,如拟在外国使用,分为两种情况: 1.如文书拟在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则必须先到香港高等法院做“附加证明书”(或“加签”,即APOSTILLE),然后拿到文件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拿到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最后在拿到北京该国使馆做最终的使馆认证。 2.如文书拟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只需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办理领事认证。 二、办理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手续及所需材料 1、填写《认证申请表》1张; 2、需认证的文件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提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办妥认证的文件时,须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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