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之外(除中国大陆)使用,必须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拿到香港高院加签,如果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则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 祗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而此等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之公职人员,例如: (a) 法律公证人 申请程序 亲身申请 (1) 申请人须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亲临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 (2) 如申请文件被接纳可加签,申请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高等法院低层LG211室)缴交费用〈以现金、易办事或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款〉。 (3) 申请人须携同会计部所发之收款收据回到加签服务组递交文件及领取收文件回条。 (4) 申请人如未能亲自领取已加签的文件,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 (5) 如在一个月内未有领取已加签的文件,此文件会以普通邮递寄回申请人。 海外申请 (1) 海外申请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为办理并缴付费用。 (2) 申请人亦可邮寄要求加签的文件及一张注明可以在香港提款、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银行滙票(每项加签服务的费用为港币125元)到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加签服务。申请人亦须支付银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费。 (3) 在一般情况下,已加签的文件会以普通空邮寄回申请人。为安全起见,申请人亦可要求以挂号空邮寄出已加签的文件。挂号空邮的额外费用 ─ 港币13元须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请在银行滙票上加上该项净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