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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09-10-19 15:30:09 人气: 标签:公证

公证工作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由“公家”作证明,在我国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作证明。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三条指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公证处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关发出的证明很多,如公安机关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等。但这些证明均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因为,公证机关乃是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它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而且具有广泛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
(2)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没有申请,公证机关不能作出任何证明,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是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前提。根据司法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那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文书。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生存或死亡的事实,继承财产等。公证的标准是上述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这是由公证活动的性质和执法机关的分工决定的。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公证机关的证明大都产生于纠纷发生之前,故不存在解决纠纷的问题。而一旦发生纠纷就由国家仲裁、审判等部门负责解决。公证活动的这一特性是与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区别。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法律事务的职业权限。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机关有十四项基本业务:

1.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  证明继承权;

3.  证明财产赠予、分割;

4.  证明收养关系;

5.  证明亲属关系;

6.  证明身份、学历;

7.  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  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  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 保全证据;

12.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 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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