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设立外资代表处公证时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1、总机构的合法开业证明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总机构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复印件;3、总机构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原件;4、总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总机构的银行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