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或地区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这样的规范一方面可以使所有发起公司的行为标准化,形成公司设立和登记的量化,另一方面可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例如英属维尔京 2004 年商业公司法(No.16 of2004) 第 6 条第 1 款(a) (b) (c) 规定, 依照第 9 条准备之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由法定注册代理人签署。 第 6 条第 2 款规定, 注册官不接受非法定注册代理人提交的注册和登记公司的申请。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地的相关立法和BVI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