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凡设立两年或两年以上外国公司才可以成立驻华代表处 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涉及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二、申请开设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及办理手续 1、设立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背景、业务情况,代表处设立目的、业务范围、首席代表、驻在地址、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驻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驻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3、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合法开业证书的影印件(香港地区的公司除提供注册影印件外,另提供有效期内商业登记证书的影印件。美国公司除提供签署的公司开业证明外,还须提供章程复印件)。开业文件需经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公证,美国公司文件,必须办理中国驻美使馆认证,香港文件,必须办理加章转递。 4、 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和目前的存款位数及账户开立或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明确表明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情况或信誉程度良好、或令人满意)等内容,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
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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