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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75号文与离岸公司有何关系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09-12-26 23:52:37 人气: 标签:外管局75号文 外管局75号文件与离岸公司关系 75号文备案 什么是75号文 外管75号文内容
外管总局 75 号文是指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和法人) 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内地居民和法人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有关外汇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 具体规定如下:
(1) 本通知所称 “特殊目 的公司”,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 (包括可转换债融资) 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 “返程投资”, 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 “境内居民法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 “控制”, 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 信托、 代持、 投票权、 回购、 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 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2)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 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 “外汇局”)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 (资产) 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 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 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 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
(6) 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 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 红利、 清算、 转股、 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 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 180 日内调回境内, 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 资本变动外汇收
入经外汇局核准, 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 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7)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 股权转让或置换、 合并或分立、 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 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 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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