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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注册资本制的区别|公司资本制度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09-12-26 20:09:27 人气: 标签:什么是授权资本制 什么是注册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和注册资本制的区别 授权资本制 注册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 发行资本 实收资本

很多客户在注册海外公司的时候,基本上代理公司都会告诉注册资金不用实际出资,是一个名义注册资本,因而很多人会感觉注册的海外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虚无飘渺。其实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就是基本上大多数的海外公司都是基于英美法系而制定的公司法则,在这种法系下,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而非我们国内的注册资本制,注册资金不必在公司成立之时缴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何谓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立法围绕股东缴纳出资行为而创设的一系列实体规则和程序要件的总和。在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上,资本制度是作为弥补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不足而产生的,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受到各国公司法的重视。由于不同法系的司法制度以及据以确立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观念的差异,英美法系创立了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建立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以注重交易安全见长,授权资本制则具有灵活、效率的优越性。在这两种相对的资本制度中,授权资本制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追求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是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授权资本制的介绍、分析,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全面地展现授权资本制的制度优越性,并密切结合我国的经济实践,认为我国应当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确立授权资本制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功能,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授权”之意源于公司设立特许主义时期,成立公司必须得到国家元首或法令授予的特权,则股份资本的发行理所当然也是基于国家的授权,因此授权资本制中“授权”本意是指国家授予公司创办者设立公司、发行股份的权利。
随着公司制度发展进入设立准则主义,取消了国家对创办公司行为的特别授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人皆可经过登记程序成立公司,公司通过股份发行筹集资本的性质也因而发生改变。根据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则,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各认一股以上,于获得公司设立证书后,公司即得成立。在公司设立阶段,并不需将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设立发行之后的其余股份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之实际需要,再由董事会分次发行。据此,公司资本的筹集、股份的发行亦无需国家的特别授权,而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法享有的权力。这一发展表明了“授权”一词所指示的国家授予公司创办者设立公司、发行股份之权利的本意发生了转移,变为公司对董事会新股发行权的授予。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形态非常丰富,注册资本或称为授权资本 、名义资本,都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按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显示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资本总额。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的资本形态:①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指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与之相对的是未发行资本;②实收资本,指发行资本中已经由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资本;③催缴资本,指在可以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股东已经认购、尚未实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资本。由此可见,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是由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催缴资本组成的综合体,这四种资本表现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授权资本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也奠定了授权资本制的制度基础 。
通过以上对“授权”以及“资本”进行的分析理解,可以归纳出授权资本制的内涵是: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定公司股份总数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和市场状况随时发行募足 。
由此,授权资本制的特征得以显现:
(一)丰富的资本表现形态:公司注册资本分次发行,在允许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以授权资本(或称为注册资本、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催缴资本的形态存在着;而在实行全额缴纳主义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资本形态;
(二)合理的股东责任界限:公司设立时,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只需就设立发行资本中认购的部分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而对注册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无须作出认缴的承诺,因此,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确定自己认购股份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灵活的增资程序: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设立时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未发行资本范围内发行股份,增加资本。若章程所定之授权股份数全数发行完毕后,再欲发行新股时,才须依照变更章程之程序增加授权股份数而增加资本 。
综上所述,授权资本制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由权利、更少的义务负担,为公司设计了更为灵活的增资机制,体现了追求效率的制度优越性。
首先,在授权资本制中始终贯彻着经济民主原则,给予了潜在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创造财富能力的机会,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奠定了人力资源上的基础;
其次,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根据预期确定足够大的资本总额的同时,可根据近期的实际营运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实收资本与初期的营运规模相适应 ,无需冷藏超过其营运所需之巨额资金,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三,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在授权资本范围内依法拥有新股发行权,这一规则使得公司得以迅速成立,筹资体制灵活方便,公司亦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授权资本制的效率优势是其制度优越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大生命力和适应性的根本原因。

除了具有灵活、效率的优势之外,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对培育市场主体维护自身交易安全理念、提高整个社会信用程度有重要作用。由于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并不是对债权的总担保,所以在经济交往的实践中市场主体据以参与交易的基础不在于公司注册资本即授权资本的多寡,而在于对公司实际资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结果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公司信用。当市场参与者都形成这一观念时,势必促使其为了建立信用、维护信用而加强对公司内部行为的约束,奠定交易安全的物质基础。若公司股东利用有限责任赋予的特别权利实施了欺诈行为,出资甚少或者不出资,在公司资本与公司从事的营业性质以及承受风险所需要的资金严重不符的状态下参与市场交易行为,则一方面经不起交易相对人为控制交易风险而进行的实际资产调查;另一方面也难以在市场上建立资信,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下,必将遭到被市场淘汰的结局。
因此,授权资本制不仅对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制度本身蕴涵的信用理念更是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提倡、建立的社会伦理基础。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对授权资本制的认识有失偏颇,多是认为授权资本制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没有触及其深层次的精髓,致使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没有吸收授权资本制的合理之处, 现在,我国尚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实行企业法律制度一元化,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BVI、包括中国香港等国家。
实行注册资本制国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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