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3 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