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第41条、其实施细则109条、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 税收征管法第 36 条所称关联企业, 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 经营、 购销等方面,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如果内地人控制的离岸公司存在上述情况, 则属于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