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离岸地对股东周年大会和特别会议规定不同, 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而有些规定由董事决定。 一般来讲离岸公司股东会议召开应该有如下要求: (1) 董事认为必须或有需要时召开股东大会和特别会议; (2) 董事决定会议的方式及地点; (3) 有投票权的股东超过 50% 提出书面要求, 董事必须召开股东会议; (4) 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在不少于会议召开的 7 天前发出通知; (5) 通知书须注明会议地点、 日 期、 时间及会议内容的性质; (6) 通知书发给股东名册内记录为有权投票的记名股份或无记名股份的股东所登记之代理人或授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