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离岸公司

中国企业对避税港的直接投资动因分析

作者:Paul 来源:转载 日期:2011-8-21 8:43:16 人气: 标签: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企业开始步入对外直接投资阶段,2008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全年流量达到559.1亿美元,达到了200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水平,这其中约三分之二的资金流向避税港地区。本文结合对个例的分析和研究,从中得出避税港地区吸引我国企业大量投资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量集中在避税港地区的现状

  根据商务部《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投资资金流向了避税港地区,其中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占比重最大,如图1所示,到2008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香港占63%,开曼群岛占20%,英属维尔京群岛占6%,世界上其余的国家和地区共占11%。

  表1列出了2003-200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度流量排名前十的国家,从中可以看出,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三个地区几乎稳列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国家的前三名。

  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很大部分都投往了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如图2所示)。各国对避税港投资的最终投资地通常都不是避税港本土,而是把避税港当成中转站,再投往第三国,很多跨国公司只是在报表中显示投资避税港,但资金并不汇到避税港,而直接汇往第三国。我国也不例外,避税港地区并不是我国对其投资的最终投资地,其中一些投往避税港的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返回国内,使原企业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但并不是所有的资金都返回国内,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对避税港进行外直接投资的案例分析,寻找我国企业对避税港投资的动因,并希望可以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制定提供事实依据。

  二、避税港地区吸引跨国公司的原因

  (一)跨国公司投资避税港的原因

  避税港地区,通常是一些风景秀丽的岛国,缺乏自然资源,因此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采取低税率或不征税的方法吸引外国资本,跨国公司往往为了通过转移价格避税在避税港成立分支机构。这些公司在避税港享有所有权结构上的高度保密权,很多公司在避税港地区只是注册,并不实际发生业务,由其母公司记载在避税港中间业务。避税港地区的政府通过征收登记费和管理费来获得收入,其他税种(如所得税)并不征收。

  很多避税港地区又是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发达的信托业和保险业。信托公司在避税港享有与离岸公司同样的法定的隐私保护权,可以逃避特定的税收,以及回避某些遗产法或简化遗产检验程序。避税港的保险业务属于自保险业务,与通常的保险业务相比,具有保金低的特点,降低风险成本。自保险公司建立在避税港,就可以通过缴纳保费的方式转移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超国民待遇”是我国企业投资避税港的特殊原因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制定的初衷是公平贸易,使外国公司可以在东道国享受与东道国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而我国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外资企业在我国实际上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也就是拥有比本国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民营资本也不断发展,并参与国民经济建设,但我国存在政策上对民营资本的“歧视”,国有资本享有垄断权,外资享有优惠政策,而民营资本在政策上没有优惠。由于在我国不同企业存在政策上的差别待遇,民营企业就有寻租优惠政策的动力,因此,在避税港地区建立壳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投资国内,从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我国企业投资避税港地区的其他原因

  我国企业对避税港地区的投资按其最终日的地来分可以分为两部分:即返资回同和投往第三国。返资回国的部分除以上提到的企业寻租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还有一部分投资是因为有些跨国公司根据自己的全球战略计划,在避税港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投资我国并开展业务,我国企业为了并购这部分业务投资避税港,通过对其在避税港的上级公司进行并购达到并购该跨国公司在我国业务的目的。

  最终投往第三国的资金,一部分我国企业并购避税港母公司以达到并购其在我国业务相类似,只是这些公司的经营业务在第三国,因此我国企业通过收购注册在避税港地区的公司从而获得其在第三国的相应业务。另外一部分为我国企业无法或者很难对最终目的地进行投资的情况,主要是政治原因,比如我国企业对台湾地区的投资多绕行避税港。

  三、我国企业投资避税港的案例分析

  案例1:用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WEC00——返程投资享受超国民待遇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中,列出r用友公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从中可以看到以下的信息:

  (1)伟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EC00 NETWORK TECH—NOLOGIES CO.,LTD.以下简称WECOO)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一家网络技术投资公司,是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2)伟库(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是用友的全资子公司,但属于间接控股,是用友的全资子公司WECOO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3)UF GLOBAL为于2002年1月17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一家软件技术投资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UF IN-TERNATIONAL(也是用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资子公司)于2002年5月18日认购了UFGLOBAL对外发行的全部股份。

  (4)用友软件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为用友的问接全资子公司UF GLOBAL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由此可见,用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子公司,并通过其子公司对我国进行返程投资。地方政府建设高科技企业园区的目的就足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增加本地区的GDP,因此这些园区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更多。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确实存在待遇差异下寻租优惠政策的返程投资。

  案例二:物美计划收购江苏时代超市——收购注册地为避税港的企业在我国的业务

  2009年9月8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物美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国际”)拟出资向CS Investment收购Times全部股权的50%,从而间接拥有汀苏时代超市全部股权的50%。物美国际是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附属公司,2006年商务部同意物美向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物美国际进行增资,其目的为收购江苏时代超市。江苏时代超市是Time Supermarket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中国的经营零售业子公司,Time Super-market Limited又是CS InveSt-merit的100%控股公司,CSInvest-merit(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是香港肇丰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由此可见而江苏时代超市的最终投资方是香港肇丰集团。

  由于香港肇丰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属公司是在我国大陆地区经营的江苏时代超市的母公司,因此物美要想并购其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则需投资英属维尔京群岛。这类投资虽然其最终的投资地也是我国,但不能归到为寻求优惠政策的返程投资,其发生的原因多为已有跨国公司为避税等原因在避税港地区已经注册成立公司,然后投资我国开展业务,我国公司要并购其在我国大陆的业务,因此产生的对外投资。

  案例三:中石油购买Bridas股份——我国资源型企业并购第三国资源企业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与BridasEner-gy Holdings Ltd(是一家独立第三方公司,以下简称“BEH”)达成协议,Brida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Brida”)成为双方各持一半股份的合资公司。该协议于2010年3月13日签署,2010年5月5日执行完成。Bridas原为Bul-gheroni家族BEH的全资附属公司,Bridas持有Pan American能源40%的权益,而Pan American是阿根廷仅次于Repsol-YPF的第二大油气生产商,也是2009年阿根廷最大的原油出口商。中海油提供资金支持,由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与BEH完成交易。

  新建立的合资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业务。该合资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包括在PanAmericanEnergyLLC持有的40%的权益)在阿根廷、玻利维亚和智利境内从事勘探与生产活动。

  本案例中的投资是由我国的国有能源型企业拓展拉丁美洲业务所推动,而所购买的股份的企业的注册地也是英属维尔京群岛,该企业拥有的第三方企业拥有在拉美的石油勘探权,因此并购后我国企业获得相应的资源的开采的权利。

  案例四:京东方收购台湾美齐科技——由于政治原因无法对最终投资地进行直接投资

  2010年3月15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并购台湾美齐科技显示整机业务的公告的,公告中称: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开展整机代工业务的战略实施计划,并设立了北京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E视讯”)作为整机业务的实施主体。京东方已与美齐科技就本次并购签署《资产买卖契约》。本次并购包括两大部分:(1)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BOE视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区域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BOEVH"),由BOEVH与美齐科技在BVI设立的下属子公司JEFFREYINV.LIMITED签订协议,购买JEF-FREY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此部分并购属于第二部分的内容,即并购在我国经营的注册地为避税港地区的企业的投资);(2)通过BOEVH在台北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BOETW”),由BOETW与美齐科技签订契约,购买美齐科技于台湾地区的相关计算机显示器及电视机业务。

  台湾开始允许大陆企业对其进行直接投资是从2009年开始的,在此之前,我国企业要想投资台湾地区,必须“绕道而行”,避税港地区则是良好的中转站。而目前大陆企业对台湾进行直接投资刚刚起步,实施程序上有待不断完善,因此很多企业仍选择这种“绕道而行”的方式。京东方则是通过在避税港地区建立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在台湾建立公司收购台湾业务。

  四、总 结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从2003年开始迅速发展,每年的对外投资流量都不断增加,但区域分布极不均衡,其中约三分之二流向r避税港地区,主要是我国的香港地区、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我国对香港地区的直接投资有多方面原因,除了经济还包括文化和政治原因,因此本文并未选用我国企业对香港投资的案例。通过以上四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投资于避税港地区并不同于大型的跨国公司,我国企业的投资有以下四方面原因:第一,返程投资,我国企业通过在避税港地区注册公司,通过该公司再对我国进行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避税港地区对离岸公司仅收注册费和管理费,并不征收其他税种,因此从避税港地区进行返程投资,成本最低。第二,已有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在避税港地区建立了离岸公司,然后通过该离岸公司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在我国建立实体公司并开展业务,我国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避税港地区注册公司从而达到并购这部分在我国的业务的最终目的。第三,我国能源型企业为了获得第三国的能源开采等权力,在避税港地区注册公司,完成对相应企业的收购,从而获得能源经营权。第四,“绕道而行”的投资,除了我国对台湾的投资有绕道而行的情况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我国是计划经济国家,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持排斥态度,因此我国公司采用这种在避税港注册公司,后通过该公司完成直接投资。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投资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与世界上其他的大型跨国公司为了避税而在避税港地区建立分部并不同,政府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外,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首先,应尽快消除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政策上的差别待遇,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这部分返程投资在我国的经济统计中,既记人了对外直接投资也记人了外商直接投资,误导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其次,鼓励我国企业投资发达国家,投资技术先进的国家,接近技术研发创新的市场,更早的接触新技术。最后,应该对我国企业的研发给予支持和鼓励,是我国企业能够在拥有“所有权优势”的基础上“走出去”,只有这样,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才会均匀分布,才有更多的企业投资到市场广大的地区,才能培养出真正的跨国公司。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