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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中国的三大模式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0 12:31:17 人气: 标签:
2006 年9 月新的并购规定实施前,中国市场上的PE 投资主要采用红筹结构,但因新的并购规定,这种操作监管趋于严格,由此产生两种新的结构模式。

  红筹结构

  在新的并购规定实施前,外资PE 投资人主要采用类似于结构1 的红筹模式来实现中国境内的小额投资。

  在这种结构,通常也称为红筹结构中,中国创始股东应将将主营项目改组成立一个离岸公司,通常在开曼群岛,通过该离岸公司收购其在岸公司。中国股东获得离岸控股公司的普通股,而PE 投资人则对离岸公司投资以获取可转换优先股。

  因为离岸立法管制较为宽松,可保护投资人在优先股以及公司管理的权益,也便于转让控股公司的股份并实现投资退出,所以成为PE 投资人的首选。另外,这种结构也便于离岸控股公司日后进行离岸IPO 上市操作。2006 年9 月,新的并购规定实施,该规定要求,无论投资规模大小,

  所有红筹结构投资都必须提交商务部审批。而在新的并购规定实施两年内,商务部未审批通过任何此类投资。为了继续投资中国企业,PE 投资人开始考虑其他的投资结构。目前,PE 投资人在中国投资可采用的投资机构分为两种,而且根据新的并购规定,这两种结构均不需向商务部提交审批。

  在岸直接投资

  投资人可行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投资在岸实体(如结构2)。而PE 投资人可直接投资的中国国内公司又包括两种形式:中外合资公司(EJV)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FICLS)。

  

  在岸投资中,选择EJV 还是FICLS,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退出:仅FICLS 能在中国境内上市。如果需要考虑在中国IPO,那么投资时应选折FICLS。如果选择EJV,那么上市前,EJV 也必须转换成为FICLS。

  时机:成立FICLS 比成立EJV 时间长(通常FICLS 需要8-12 周,而EJV 只需要2-6 周)。尽快完成交易非常重要,因此部分PE 投资人可能更愿意一开始使用EJV,之后在IPO 前转换成FICLS。

  保护投资人: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来看,EJV 和FICLS 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规定。例如:根据EJV 管理规定,修改机构文件以及股权转让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FICLS 则较为宽松。

  最近两年,使用在岸结构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显著增加,尤其是以EJV 的形式。

  CCF 结构

  这种结构中,中国公司创始人或股东以及外资PE 投资人共同投资一家离岸控股公司,而这家离岸公司拥有一家在中国新成立的在岸实体,称为WFOE(外商独资企业)。与红筹结构相同,中国公司创始人或股东拥有离岸实体的普通股,而PE 投资则获得可转换优先股。

  这种结构主要的区别在于WFOE 实际上并不获取或拥有在中国运营的业务任何股权利益,实际运营仍由中国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控制。更确切地说,WFOE 会与现有国内业务实体以及中国创世人或股东签订契约安排,包括利润安排,贷款安排,股权质押以及对控股国内实体股权的代理权和单边购买选择权。

  因为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特殊监管的产业(如电信,媒体和网络平台)内运营实体或业务受限,且投资程序特别严格,因此通常采用这种结构进行间接投资。有部分中国企业IPO 也是采用这种结构(如新浪和分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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