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塞席尔总统和国民大会审核,塞席尔国际1994年商业公司法由国际公司(修订)法取代,2011年12月22日修订。2011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生效。 下面是修订法案的总结: A. 会计档案由公司保存: 国际商业公司应保存或要求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 I)足以说明一个真实而公平的国际商业公司的运作,并解释其交易; II)随时提供合理准确地确定国际商业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 iii)随时可以准备国际商业公司的帐户。 会计记录包括有关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收入和支出,销售和购买及其他交易档。 现在公司必须在注册办事处或在董事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地方保留这些记录。 如果会计记录保存在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代理人那个地方的具体地址。 如会计记录发生保存位址发生变更,该公司应在14天内通知注册代理人位址的变化。 国际商业公司应从它们所涉及的交易完成的日期开始保留7年的所有会计记录。 国际商业公司未能遵守本条须缴付罚款每一天USD25.00。若董事明知此条款而没有遵守,每一天罚款USD25.00。 B. 注册地址: 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份登记册应保留在公司或董事决定的在塞席尔其他地方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应通知注册代理人其他地方注册的地址。 C. 会计记录和董事登记册: 公司应遵守2011国际商业公司法(修订)法,在该法生效的3个月内遵守该法的规定。 D. 审查: 新的第117已被加入到该法中,注册官有权在公司存续期间或之后检查公司在注册处备存的档。注册官员,雇员,授权代理人不得向协力厂商泄露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资讯,除非:A)有法庭命令; B)这是根据该法,塞席尔现存法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