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立法部门近期对《国际商业公司1994》(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 年12 月22 日通过《国际商业公司(修订)2011》(以下简称“修订法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1.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地址需和注册代理人地址一致; 2.国际商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需将股东登记册副本保存在公司注册位址,或保存在董事认为合适的位于塞舌尔的其他位址并应告知注册处该保存位址; 3.国际商业公司应在交易完成日期起妥善保留7年相关的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应保存于注册位址,或保存于公司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位址并应书面通知注册代理人该保存位址。如保存会计记录的位址变更,公司应在变更起14日内通知注册代理人新的保存位址;如公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则公司应缴纳US$25/天不合规罚款,且知情的公司董事也将缴纳US$25/天不合规罚款;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册应显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地址、委任及离任日期。国际商业公司应于修正案生效起3个月内满足修正案的此项要求; 5.国际商业公司的会议记录、决议应保存于公司注册位址,或保存于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位址并应告知注册代理人该保存位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册应保存于公司注册位址,或保存于董事认为合适的位于塞舌尔的其他位址并应告知注册代理人该保存位址; 6.注册处基于合规监管和评估的理由可进入公司注册地址并检阅国际商业公司保存的档;除非根据公司法、修订法案和任何其它塞舌尔成文法规定或法庭命令,公司注册处及其工作人员、授权人员不得向任一协力厂商披露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任何资讯其他因履行职责时而获取公司资讯的第三者提供任何公司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