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修订后的所得税法(STG)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此修订将从下面几个方面简化税制: 1、理论上不再有任何归类为“住所”公司和非“住所”公司(即“一般意义上”以列支敦士登为基点的公司,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建筑公司等等)之间的差异; 2、支付股息将不再征税(与支付受益人的情况相同); 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4%的优惠券税收取消,没有提出替代; 3、法人实体基本上支付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法对股份制公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会的税收没有区别条款。 为了明确和简单修订后的内容,该法大致如下: 目录 企业所得税 法人实体之间无差别(基金、股份制企业、机构、本地公司等) 实例 基金 商业活动非活跃公司(控股公司,例如机构、股份制企业) 执照、专利 商业活跃公司,其他商业组织(机构、股份制公司、信托公司) 信托 私营(私人资产结构)列支敦士登修订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