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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汇综发[2007]106号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3-2 14:49:24 人气: 标签: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

 

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10号)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参股但并不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适用75号文件关于“直接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境内企业所属企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③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④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

⑤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被露;

⑥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工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

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融资资金调回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怀分析。

3、商业计划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负责,外汇局负责对商业计划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书面申请有关融资方式、规模、条件,资金调回安排及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一致性,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外汇局应妥善保管,不

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计划书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

4、商业计划书所涉及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全部包括在书面申请中。

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境内居民为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资产或境内权益境外融资(包括在境外进行公募、私募、借用过桥资金等方式),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从事跨境注资、换股交易,上述一个或多个境外企业均为特殊目的公司。

3、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集体)应为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

①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

②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③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现阶段、分局、外汇管理部一级可直接受理并回复的境内居民法人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申请,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39号)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所提出的此类申请,除此之外的境内居民法人提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的申请,应通过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报总局审核办理。

4、境内居民以境内权益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地: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入并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多个不同地区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为登记地,统一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并由登记地外汇局将复印件传真至其他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5、设立、控制此类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受理条件:计划融资的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为同一管理层且境内居民股东结构相同,境内企业与境外融资机构已达成明确的融资意向并签署备忘录、商业计划书内容完整。

6、设立、控制此类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企业5%或5%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由本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主要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应提供证明代持关系的法律文件并由代持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信托计划或委托协议方由参与信托的一个股东或被委托人集中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在特殊目的公司发生75号文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境内企业应承担协调和督促所有境内登记人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的责任,登记人拒绝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在如实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后免除责任,信托计划的受托登记人对信托计划内不涉及总持股金额、比例变化的信托财产权利转让、变更无须办理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7、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信托方式在外汇局集合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企业期权计划应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办理备案手续,在行权时输境外投资登记变更手续。

8、拟境外融资的境内资产的主要股东结构应与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股东结构一致。

9、境内居民计划以换股等方式参股、控制境外公司,被投资境外公司若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控制,应已经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登记为特殊目的公司的由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跨境注资、换股交易,若境内居民计划将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权益注入一家境外企业换取境外企业股份或其他财产权利、但该境外企业不属于该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则应先按照75号文规定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以返程投资方式将拟交换的境内资产权益注入该特殊目的公司后,再将该资产权益从新设的特殊目的公司注入境外企业。

10、境外融资若需设立两个以上特殊目的公司,应一并申请登记,通过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后续再设立、控制境外企业,该境外企业若涉及返程投资,应按照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程序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若不涉及返程投资,应根据75号文第七条规定作为对外股权投资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1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商业计划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调回方式有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三种,其中,若涉及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企业再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方式调回资金的,持有该境内资产的境内居民应先按照本操作规程为该境外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融资安排或调回安排有调整,应提前报登记地外汇局备案,以保证实际发生的内容与在外汇局备案的内容一致。

12、境内居民在境外证券市场购买股权参股境外企业的情形不适用75号文的有关规定。

13、境内居民自然人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涉及购付汇的,应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涉及境内购付汇的5万美元以上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应说明外汇资金来源并保证其合法性。

14、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15、境内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通过外汇局资金来源审查和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向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返程投资,外商投资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经批准还可以在境外开户存放境外投投资者认缴的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其通过该境外帐户向特殊目的公司汇划返程投资资金同样须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附表2: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10号)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内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输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前期已投资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8、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1、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合法取得的资产权益需用作返程投资,应按照本操作规程操作,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的境外权益为前期返程投资所形成,应按照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操作规程操作。

2、境内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应声明以下内容:“本人境外投资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不存在逃汇、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为中国居民的纳税,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所投资境外企业合法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不具备返程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得为其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的相关手续。

1、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表“备案记录”栏目注明“该境外公司经登记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对境内XX公司的返程投资”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2、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外权益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地:境内居然自然人以境外资产或权益注入并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不同地区有多个返程投资项目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别为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与该返程投资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在当地实际返程投资的内容不得超越在当地登记备案范围(即此类返程投资业务中,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备案;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从事多个返程投资项目,则该特殊目的公司需在各返程投资项目所在地登记多次,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次登记备案)。

3、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变更的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4、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得办理以该境外权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续,并且不得从事返程投资。

附表3: 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10号)

1、境内居民法人为其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返程投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企业类型等);

2所投资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投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

4、所投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情况说明;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6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7、《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8、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

1、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的涉及境内资产权益转移境外融资的境内投资,境内居民法人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涉及境内资产权益转移境外融资的,且该境外企业成立手续合规完备,该境外企业按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返程投资事项。

2、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且境内外企业为同一境内居民法人所最终控制,应由该境内居民法人声明是否拟以该境内企业权益境外融资,若声明存在境外融资计划,境外投资企业应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完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若声明不存在境外融资计划,在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境内居民法人承诺承担虚假声明导致的逃骗汇的法律后果后,被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

3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无论是否为同一境内居民控制,境外企业均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批准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批准的经营主业;

②境外企业注册之日起已持续经营满三年。

1、境内企业按现行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成立了境外企业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后,拟由该境外企业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将境内权益以返程投资方式转由该公司控制进行境外融资,该境外企业应当登记为特殊目的公司。

2、审核无误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变更记录”栏目注明“该境外公司经登记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对境内XX公司的返程投资”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3、境内居民法人的普通境外投资企业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地:境内居然法人的普通境外投资企业为返程投资转作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不同地区有多个返程投资项目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别为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与该返程投资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在当地实际返程投资的内容不得超越在当地登记备案范围(即此类返程投资业务中,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备案;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从事多个返程投资项目,则该特殊目的公司需在各返程投资项目所在地登记多次,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次登记备案)。

4、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变更的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5、若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境内居民法人应注销境外企业或办理减资,将境外资产调回境内投资,不得返程投资。

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10号)

1、书面申请。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比例。

2、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

3、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及管理架构及自设立、控制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4、据以办理外汇登记的,根据商务部第六部门10号令规定应当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加注。

5、其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实际经过是否与原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已经重新提交备案了的与实际经过一致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

1、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新设企业,应在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中列明该企业为调回境外融资资金或控制境内已存续企业而设立。

2、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为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应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3、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完整地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后,才可办理其设立、并购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

4、特殊目的公司以外商投资方式并购、控制境内企业资产,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汇登记,即表示外资登记范围内的境内企业资产已合法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应据此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以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资外汇登记为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5、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10号令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应当为其颁发加注了相应内容的外汇登记证。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据以为其颁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6、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以虚假声明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且发生上述逃汇行为,追究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居民的法律责任。

 

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10号)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3、境外法人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被返程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6、证明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资本变更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被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已办妥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2、其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实际经过是否与原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已经重新提交备案了与实际经过一致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3、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注意参与交易境外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特殊目的公司原外汇登记文件中载明的净资产、总资产、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该特殊目的公司须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对居民自然人,应收回境外投资原登记表留底备查,换发变更后的新登记表,对居民法人,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变更记录”栏目注明变更事项,除此以外的资本变动事项(对外借款、可转债融资、对外放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与基础信息变化为备案业务,对居民自然人,应在境外投资登记表“备案记录”栏目注明,对居民法人,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变更记录”栏目注明变更原因和变更金额。

2、在特殊目的公司依照75号文取得境外投资登记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完成返程投资,并已完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即可认为境内居民已将其拥的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的跨境注资交易必须通过该境内居民返程投资设立或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完成,特殊目的公司应据此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变更事项为特殊目的公司增资,增资金额为批准的外商投资净资产权益帐面价值或外商投资金额。以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资外汇登记为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3、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包括私募和公募),应根据股权融资金额和比例确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并确认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于期权行权、可转债转为股权等导致股权变动的,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4、境内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或权益被处置后,应当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附表6

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3、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被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已办妥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2、境内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应就以下内容作出文字声明:“本人境外投资所有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不存在逃汇、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为中国居民的纳税义务,若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1、境内居民通过所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返程投资(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已领取了外汇登记证)、但尚未就所设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补登记手续。若其特殊目的公司已在境外成立但尚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且返程投资尚未完成(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尚未领取外汇登记证),则应按新设程序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2、已完成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在2006331日后申请为其已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审查自2005421日(《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若未发生上述对外支付,可以为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登记,若有发生,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挑汇责任后予以补办。

3、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虚假声明方式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日后再申请补办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应对境内企业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后再按照本操作规程操作。

 

 

 

 

附表7

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要素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的开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5、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书面申请(说明帐户开户的银行、帐号、资金结汇的用途、金额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支付命令;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2、境内居民法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外汇收入并调回境内的,应当汇入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开立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资金入账也需经过外汇局核准。境内居民法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应当汇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3、境内居民自然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获得外汇收入并调回境内的,应当汇入经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准开立的个人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也需经过外汇局核准。境内居民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应当汇入其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4、在审核办理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开户及资金入账时,应审查境内居民是否已为相应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1、注意审查境内居民的申请文件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变更和备案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2、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居民法人或居民个人存放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允许保留的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调回收入是其中的一种。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不设最高限额,但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开立的资本项目入帐核准件办理相关的资金入帐手续。

3、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可用于经常项下支出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若结汇使用可由银行直接办理,并遵循“支付结汇制”,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或权益被处置后,应当及时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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