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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非香港公司详情|N1表格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2-9 22:51:34 人气: 标签:

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需要填写递交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祥情Particulars of a Non-Hong Kong Company Registered in Hong Kong,即N1表格,本文将详细介绍N1表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引言
1. 《公司条例》第333条载述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必须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文件及资料。公司须按《公司条例》第333(1) 条的规定以本表格申请注册。
2. 请划一以英文或中文申报各项所需资料。如以中文申报,请用繁体字。公司注册处不接纳手写的表格。
3. 请提供提交人的资料。除非有特别事项需要公司注册处注意,否则无需另加附函。
签署
4. 本表格必须由一名董事、秘书、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公司注册处不接纳未签妥的表格,并会退回提交人。
费用
5. 本表格必须连同正确的注册费用一并提交,否则公司注册处不会接纳,并会退回提交人。有关所需缴付费用的详情,请参阅《主要服务收费表》资料小册子。
6. 如以邮寄方式提交本表格及有关文件,请连同一张港币划线支票缴付所需费用。支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请勿邮寄现金。
公司名称 (第1项)
7. 请注意《公司条例》第337B条有关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使用法人名称的规定。
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在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地方的办事处(第3及4项)
8. 请提供公司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属自愿提供的资料)。如电邮地址其后有任何更改,请以表格N9通知公司注册处。
居于香港的授权代表 (第5项)
9. 凡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均须授权至少一名居于香港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该名授权代表可以由个人、律师商号、律师法团、执业会计师商号或《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 第2条所指的执业法团担任,但不可以由任何其他法人团体或商号担任。
10. 请提供授权代表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属自愿提供的资料)。如电邮地址其后有任何更改,请以表格N8通知公司注册处。
11. 如授权代表属个人,则必须申报其香港身份证号码。如该人并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请申报其所持护照的号码及签发国家。如该人既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亦没有任何国家的护照,则请在有关的空格内填「无」。
12. 如授权代表属律师商号、律师法团、执业会计师商号或法团,请申报其在香港的营业地址。
秘书及董事 (第6及7项)
13. 请提供秘书或董事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属自愿提供的资料)。如电邮地址其后有任何更改,请以表格N7通知公司注册处。
14. 请申报个人秘书或董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如该人并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请申报其所持护照的号码及签发国家。如该人既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亦没有任何国家的护照,则请在有关的空格内填「无」。
15. 如秘书为一商号,请在供法人团体秘书填报名称的空格内申报商号名称。
16. 如秘书或董事属法人团体,请申报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17. 请述明董事的身份。如属候补董事,请注明获代替行事的董事姓名或名称。
公司的宪章、规程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的话))或其他界定公司组织的文书(第8项)
18. 如交付的宪章、规程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的话))或其他界定公司组织的文书并非正本,则有关文书的核证副本必须连同本表格一并提交。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3或7条的规定。如该文书所用的语文并非英文或中文,则只需交付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6或7条的规定。
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 (第9项)
19. 如交付的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正本,则有关文件的核证副本必须连同本表格一并提交。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3或7条的规定。如该文件所用的语文并非英文或中文,则除该文件的核证副本外,亦须连同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一并提交。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6或7条的规定。
帐目 (第10项)
20. 如交付的最近期帐目并非正本,则有关帐目的核证副本必须连同本表格一并提交。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3或7条的规定。如该等帐目所用的语文并非英文或中文,则只需交付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核证方式应依循《公司(表格) 规例》第6或7条的规定。
21. 如公司能符合本表格第10B项所列两项条件的任何一项,则无需提交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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