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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字 香港公司名称不能含有的词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27 8:00:33 人气: 标签:

注册香港公司的第一步就是确定香港公司的名字,在香港,政府对于名称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以下详细说明:

一、香港公司名字
1.
要注册成一间香港本地有限公司,应首先拟订一个公司名称,现有的公司也可借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改其名称公司注册处自1991 取消名称预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 再对公司名称给予时批准。因此,发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建议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拟订的公司名称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因而须重新递交申请。此外,如公司名称与现有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处长可指示该公司改名称

2. 明公司名称的注册规定,只供考之用,并应与《公司条(香港法32 ) 的有关规定一并阅有关该条的内容,请浏览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
二、香港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3.
香港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4.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5.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公司条》第5(1)]
三、公司名称获准注册的情况
6.
一般如有下情况,公司名称将获准注册:
(a)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b)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或设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
(d)
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人反感或因其他由是违反公众益的。
7.
在决定某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须顾及以下各项: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 (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and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unlimited”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 (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字母的字体与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号、字母与字母之间的空位以及标点符号 (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以下的字及其缩写也须视为相同:
● “and” = “&”
● “Hong Kong” = “Hongkong” = “HK”
● “Far East”
“FE”
8.
为确定某间公司的中文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的中文名称相同,处长已指明一份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一览表(载于附錄A )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是视为相同的字。该表所的中文字并非详尽无遗,处长可时予以修订。
四、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9.
如有下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a)
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相当可能会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除非该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有系,否则该司名称将获准注册。有些字在某些情况下会人产生上系,如「部门」(“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邦」(“Federation”) 、「议会」(“Council”)、「委员会」(“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会获准用于公司名称;
(b)
名称包含附录B 的字或词。
处长已获授权使这项批准权。申请人应就这公司名称向公司注册处查询,并以书面就使用这名称征求同意,然后才递交申请注册成司或改公司名称的文件。有关申请应送交香港钟道66 钟道政府合署14 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
五、把其他法规管的字及词用于公司名称
10.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刑事罪如下:
根据《银业条(香港法155 )的规定,未经香融管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Bank”)一词,即属违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香港法571 ) 的规定,除该条界定为「交所」(“Exchange Company”) 者外,任何人得把「证券交所」(“Stock Exchange”) 或「合交所」(“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
除《专业会计师条(香港法50 ) 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ublic accountant” 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 “PA”或「执业会计师」、「核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
11.
申请人应确保在公司名称中采用这些字或词会违反有关法为此,申请人宜就把这些字或词用于公司名称,征询有关团体的意
六、拟在公司名称中去「有限公司」一词的公司
12.
如公司拟根据《公司条》第21 条申请特许证,以在公司名称中去「有限公司」一词及/“Limited”一字(不論是于注册成去,或于通过特别决议改名称时)可向公司注册处取一份明根据第21 条申请特许证手续的备忘錄。该备忘錄可在公司注册处网页 (www.cr.gov.hk)「刊物及新闻公报」的「备忘錄/指引」一阅览或下载。此外,香港钟道66 钟道政府合署14 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的查询柜台也备有该备忘錄可供阅。 [《公司条》第21 ]
七、改公司名称指示
13.
处长有权根据《公司条》的下述规定指示公司改其名称:22(2)
-
(a)
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
(b)
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当时应已载于该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
(c)
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根据任何条或设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法人团体的名称「过分相似」。处长就公司名称是否「过分相似」得出意时采用的准则,载于附錄C
22(4)
如公司曾为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或达致该目的有承或担保曾经作出而尚未获履行
22A
如公司名称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所具的误导性,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
14.
在办公司成/注册或改公司名称之前,处长须审核拟用的公司名称,但该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过分相似」会在考虑之。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成公司/注册或改公司名称之前,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过分相似」,以致另一公司提出投诉,
以及会否在公司成/注册或改公司名称以后,须根据处长发出的指示改公司名称。
15.
「过分相似」的公司名称通常是由于有人觉得该名称与较先注册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而提出反对,因而处长得知有关情况。
16.
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送交处长办,并详述反对由,包括任何可以证明已经引起混淆的证据。反对书应以「公司名称投诉」为标题,并送交香港钟道66 钟道政府合署14 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迟于下文提及的法定期限届满前1 个月)送交处长,以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知书。法定期限指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12 个月(如根据第22(2)条提出反对)或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5 (如根据第22(4)条提出反对)

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表示该名称遭其他人反对。如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改名称指示。如遵从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现时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 元及监禁6 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 元。此外,如所采用的名称侵犯他人的知产权,该有关人士可向该公司采取法律行。侵犯他人的知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如其后有侵犯知产权的申提出,该公司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因此,申请人应确保采用的名称会与注册商标有冲突或与另一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
八、在香港以外地方成及根据《公司条》第XI 部注册的公司
17.
《公司条》第337B 条载有对在香港以外地方成及根据《公司》第XI 部注册的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如处长信纳有关的法人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或该法人名称对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公司根据第XI 部注册或遵照第335 改法人名称当日起计6 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书。
18.
获送达通知书的公司,得在由该通知书送达时起计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候,以其法人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在成为法团的地方改其法人名称,或指明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并且经香港财政司司长批准1的建议名称(该公司的法人名称除外)。详情请考有关施337B 条的备忘錄该备忘錄可在公司注册处网页(www.cr.gov.hk)「刊物及新闻公报」的「备忘錄/指引」一阅览或下载。此外,香港钟道66 钟道政府合署14 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的查询柜台也备有该备忘錄可供阅。
19.
同时,请注意上文G 部所述事项。如就法人名称提出反对,应及早(最好迟于上文第17 段提及的6 个月期限届满前1 个月)提出,以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知书。在《2004 公司(修订) (2004 30 ) 附表2 28 条生效之后,名称将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审批。
九、查阅公司名称
20.
申请人可透过互网在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查阅公司名称,以查核拟用的名称是否与一个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查阅公司名称是一项免费的服务,请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公司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过,公司注册处必须在处申请文件后,才能确定某个公司名称可否注册。
21.
此外,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之前,宜使用知产权署的网上检系统(http://ipsearch.ipd.gov.hk/)翻查商标纪錄以免因「假冒」或侵犯商标为而要面对法诉讼。

附录B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ooperative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 Railway
市政
地下铁
地铁
合作
受托
受托人
建屋合作社
信托
游协会
商会
街坊
总商会
储蓄
[
《公司(指明名称)]
附录C
处长就公司名称是否「过分相似」得出意时采用的准则公司注册处处长在考虑公司名称是否「过分相似」时,将顾及所有可能使间公司的名称过于相似并引致混淆的因素,包括有关业务的性质、公众对有关名称的熟悉程、产生混淆的证据等。在考虑该等因素后,如有下情况,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认为名称「过分相似」:
(a)
名称在视觉上相同及/音相同;
(b)
个名称的英文拼法只有些微的差而该差異不会使个名称有显著同,如: “trade/trading”、加上“s”“es”等英文文法上的差
(c)
名称包含可视为特色成分的字或词,而且没有附加描述,以减少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况。特色成分通常是指「英文新造字」、「字典没有收錄的英文字」或「由个或多于个英文字母结合而成的非惯常组合,并构成重要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以富「特色」的方式表达出的日常用语,也可能被视为特色成分。一般來說地方名称或属于描述性质的日常用语,会被视为特色成分。假如用以明业务别或属于描述性质的成分十分相似,“press/printing”(「印务/印刷」)“staff agency/employment agency”(「雇佣介绍所/职业介绍所」)或名称中只有概括或「薄弱」的描述,“international”(「国际」)“holding”(「控股」)“group”(「集团」)“services”(「服务」)等,则通常会被视为有足够的附加描述或特色成分。

1.
名称相同- “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 “KWUN T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或「发达()有限公司」对「发达贸有限公司」。
2.
名称发音相同- “LYFECITY LIMITED” “LIFECITY LIMITED” “AB-CHEM LIMITED”“ABKEM LIMITED”,或「兴企业有限公司」对「兴企业有限公司」。
3.
名称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的差而该差異不会使名称有显著的- “CONSOLAIR LIMITED”“CONSULAIR LIMITED”,或「美侬有限公司」对「美浓有限公司」。
4.
会造成显著分别的英文文法上的差- “ADVANCE TRAVEL LIMITED”“ADVANCED TRAVEL LIMITED”
5.
含有相同特色成分的名称:
(a)
附加描述足够的名称- “FACTROMATIC COMPUTERS LIMITED” “FACTROMATIC PLANT HIRE LIMITED”
(b)
附加描述足的名称- “MECHALA LIMITED” 对“MECHALAHOLDING LIMITED” 或“ODDBODS PRESS LIMITED” 对“ODDBODS PRINTING LIMITED”或「禾丰印刷有限公司」对「禾丰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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