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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表决权

作者:Paul 来源:未知 日期:2011-8-21 10:14:14 人气: 标签:

  表决权协议是离岸结构下的重要文件条款之一,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公司都不能轻视。

  表决权协议是离岸构架下的重要文件条款之一。表决权协议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求公司的风险投资者和普通股持有人以其全部或特定比例的股份对某一事件进行投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选举公司董事。有时,表决权协议包括拖带权。在特定情况下,拖带权迫使全体股东支持公司的并购或者出售。并且,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表决权协议授予投资者代表以任命董事的权利。不仅如此,表决权协议会对董事会职位的分配进行补充,通常情况下,协议各方会根据不同的特定序列股分配董事会席位。本文以开曼模式为例,对表决权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作简单介绍。

  第一,关于董事会的选举规定。一家公司在经过两轮融资之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等级的股权,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又分为A序列优先股和B序列优先股。且在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由五个席位构成。

  首先,A序列优先股股东和B序列优先股股东以其全部股份分别选举出其董事会代表各一名。风险投资者将通过内部协商,决定特定投资实体所占有的席位数以及每个投资者必须持有的股份数,从而保证投资者们能够继续指定董事会代表。

  其次,普通股股东以其全部股份分别选举出董事会代表两名。其中,一名代表通常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另一名代表须经普通股多数股东提名,通常是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咨询顾问。通常情况下,投资方都会尽力保证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占有一个普通股董事席位。从公司创建人的角度考虑,这将会带来更多的关注,因为首席执行官的任期通常是由整个董事会决定的,在几轮投资之后,他们可能受控或不受控于投资者,尤其是普通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只拥有一个席位的情况下。实际上,即便这个席位是由多数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的,普通股股东也并未得到完全的保护,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可以将一定数量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控制大多数的普通股。

  再次, 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作为一个集体以其全部股份共同选举董事一名,该名董事须经普通股股东、投资者以及其他董事中的多数同意,作为高级职员、雇员或者顾问为公司提供服务,并且,该董事须是与公司及其投资者无关的行业代表。本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提名能被董事会中的多数人所接受,该名董事便起到了打破僵局的作用。在就该董事会席位协商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该职务是否应完全独立于所有股东。而在公司缺少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D&O Liabilities Insurance)的情况下,想要选举一个理想并且独立的行业代表是很难的。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往往难于操作,如果无法确定该候选人,便有可能陷入僵局。

  第二,关于拖带权(D r a g-a l o n gRight)问题。拖带权是指当拥有大多数投资者股份和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同意合并或者出售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时,所有投资者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都要同意该项出售。如果该项出售是以合并或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的,则所有普通股股东和投资者应当放弃异议权、赞同权或其他相关的权利;如果该项出售是以股票销售的形式进行的,则所有普通股股东和投资者应当同意售出自己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或者投资者股份。拖带权授予了那些拥有多数表决权股票的风险投资者进行公司合并或出售的权利。因此,公司的创办者往往会抵制拖带权条款,且其中的具体问题通常会经过高度的协商。

  第三, 关于救济的问题。通常,投资者倾向于特定执行(S p e c i f i cPerformance)的救济方式,即通过特定的强制措施,要求各方实际履行协议的具体规定,从而防止协议各方遭受金钱损害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失。但是,当特定执行在某些辖区无法实现时,各方会采用不可撤销的委托代理的方式,即通过转移违约股东的表决权,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提供救济。但至于委托代理人的后续表决能否有效的废止违约方之前的表决,则需要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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