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属地特征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具有。离岸地一般是没有自然资源的小国或岛国或某些国家的殖民地、托管地或地区。例如,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杰西、内华达、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塞舌尔、百慕大、开曼和众多岛国和地区。其特点是: 1.法律制度健全。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与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没有与其他国家签署税务协议。 4.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和内华达等。 5.银行体系发达,跨国银行均设立机构,与各国金融市场保持密切联系,结算方便。 6.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7.法定注册代理人制度,代为行使政府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8.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9.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10.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11.控制财产,安全性强。 12.组织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13.单独税区或司法管辖地,具有独立立法司法权或属于主权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