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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规对于股票面值的要求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09-11-25 22:16:08 人气: 标签:

各国对于股票面值的要求各不相同,股票最小面值可以低于、等于或大于该货币
的最小货币值,例如,开曼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可为每股0.001 美元,而香港公司发行的每股股票面值则不可低于0.1港币。一家开曼公司,共可发行1 亿股份。若以每股0.001美元计算,总资本仅为美元100,000 元。这使资本金的分拆和分配更具灵活性。
以下各主要国家对于股票面值的规定:

香港
-香港公司条例并无制定股份面值之最低金额,但惯例上一般不会少于港币0.10元。公司成立时之法定股本、法定股本中之股份数及其面值均由成立公司之股东自行决定。
-香港公司条例并无规定公司之股份面值必须以港币为单位。曾有案例公司之股份面值以外币为单位。据了解,大部分香港公司之股份面值均以港币为单位。

美国德拉瓦州
-德拉瓦州及加州法令均无最低面额之限制,亦无面额币别之规定(但美国境内公司以外币为单位者并不常见)。
-由于面额(如有)乃载明于章程,因此虽可变更,但须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然此乃不常见之现象。

萨摩亚
-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之每股面额及发行股份数乃于公司成立时由公司股东所决定,并无最低面额之限制,亦无币别之限制。
-国际公司之股票面额可于成立后变更,但须经特别决议通过且向国际公司登记处(Registrar of International Companies)提出申请。

开曼群岛
-无法定最低面额之限制。每股面额由公司董事或股东决议。有关股份面额,无任何货币限制规定。
-开曼群岛公司在成立后其股份面额可变更。

百慕达
-百慕达公司发行之股票应有面额,但无最低面额限制,亦无币别限制。
-股票面额于发行后可变更,通常采股票分割(可降低面额)或股份合并(可增加面额)之方式进行。

新加坡
-自2006年1月30日起,面额之概念已正式废除,于新加坡现行法下已不复存在。

中国大陆
-就拟赴境外上市之大陆企业而言,除特殊情况外,法律对于公司发行股票之最低面值、计价币种及交易币种均有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
的特别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之股份,应当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此外,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规定,到境外上市之公司发行之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越南
-第一次公开发行之股票面额应为10,000越币。
-虽然相关法规并未明订股票面额不得更改,越南证券委员会(State Securities Commission)曾非正式地告知,越南发行公司不得于发行后更改其股票面额。
-若越南公司欲更改其发行股票之股票面额,该公司须事先取得越南证券委员会之许可。
-至于在海外上市之股票面额是否得以外币发行,则无明文,原则上股票不得以外币发行,经越南证券委员会非正式告知,海外上市股票如有必要以外币发行,应取得越南证券委员会及越南国家银行(the State Bank of Vietnam)专案之核准。

泰国
-公开发行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无最低面额限制。实务上,公开发行有限公司之股票面额不应低于1泰铢。
-面额及股票总数得以变更公司章程之方式变更。若公司以变更章程之方式更改面额及股票总数,股东须于股东会通过变更章程之决议。而表决时应有当天出席并有投票权之股东超过3/4同意。无论如何,面额及股票总数之变更必须维持公司之资本总额(即:变更不应影响公司资本总额)。
-于泰国设立之公司(非公开发行有限公司及公开发行有限公司均是)所发行之股票应以泰铢为计算货币。

马来西亚
-就股票之面额,马来西亚法律未设有最低面额之限制,故该面额之高低可由公司自行决定。马来西亚之公司股票面额通常为马币1元。
-马来西亚公司法并未规定股票是否得以外国货币为发行单位;然而,以外国货币发行股票并无法源,实务上难以达成。
-例外情形为设立于马来西亚纳闽岛(Labuan)之境外公司,应适用境外公司法(Offshore Companies Act),而境外公司法第47条则明确规定股票之相关价值与价格可以外国货币表彰。
-若依据马来西亚公司法(Malaysia Companies Act)经股东会决议,或者依据境外公司法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则依据该两套公司法所注册之公司,即可分别在公司章程所允许之范围内,将公司股票进行分割、合并,或减少公司资本,并据以更改股票面额。例如,可将两股并为一股,或将一股分为两股,并据以更改股票面额。

印尼
-印尼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必须有面额,且面额须以印尼盾为单位。然而,根据资本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督委员会(Capital Market an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Supervisory
Board)决议(Article 8 of Regulation IX.J.1),公开发行公司得发行无面额之股票,但须遵循资本市场相关法令。
-公司股票面额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但由于此一决议涉及变更章程,因此尚须经法律人权部(Ministry of Lawand Human Rights)部长之批准,且须2/3以上股东出席,
2/3以上股东同意方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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