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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特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5-18 23:04:32 人气: 标签:
联邦公司所得税(FEDERAL CORPORATION NCOME TAX)从1909年开始实行,比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早了四年。为了回避有悖于宪法的问题,国会是把它当作一种对以公司形式经营的特权所征的执照税(EXCISE)。当时,这一立法遭到了攻击,但是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开征此税的权力予以支持,并规定,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的特权可以用公司利润来衡量。在1941年以前的28年中,有17年公司所得税创造的收入比个人所得税多,后者在战时扩大为主要的税收来源。从1941年到1967年,公司所得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而位居第二,但在1968财政年度被工薪税超过,并从此渐渐失去其重要性。公司所得税总额在1986年相当于联邦财政收入的8%,在1996财政年度也仅上升到11.8%,而在1956年时却占到28%。二战结束以来,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从1952~1963年最高峰时的52%,降到自198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34%。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中的份额,按1986年税改法案应有所上升,但是,与战后初期时的水平相比还是要低得多。
当一个商业企业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时,它享有特殊的经营权和好处。这包括永久存在,股东负有限责任,通过股份市场化实现的所有权的分散性和流动性,通过留存利润获得增长,以及公司间联营(INTER-CORPORATE AFFILIATION)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一家现代化公司--特别是大型的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创造的收入没有人可以据为已有。如果公司没有被授予这些珍贵的特权,就根本谈不上公司自身的发展。最高法院对公司所得税符合宪法的承认,就是基于公司的生存、权利和权力是政府赋予这样的理念。
很少专家赞同这种对公司利润征收巨额税款的理论依据。相反,专家们认为,正当的理由似乎是:公司是积累资本的一种机制,资本由公司的经理人员和董事管理,实际上并不受所有者(即股东)的控制。主张公司所得税的人认为,因资本这种大量积累而得来的赢利和经济实力,理应成为一种合理的税基。
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另一个理由,是出于保护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如果公司所得不成为征税对象,人们就可以通过把所得积聚在公司里的办法来逃避个人所得税。在不对股东们的公司所得份额--无论这些所得分配还是不分配(不时都有人提出这种方法)--征税的情况下,保护个人所得税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单独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两种税收的并存又会引起其它的问题。
尽管公司所得税在美国由来已久,众人对此仍争论不休。首先,就谁真正承担这一赋税没有达成共识,一些人认为,由公司也就是由股东来承担;另外一些人认为,这一税收降低了整个经济的资本回报率,因而是由全部的资本所有者负担的;再有一些人认为,这一税负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或通过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工人;还有一些人认为是由三部分人--股东、消费者和工薪阶层--按不同比例承担的。税负的不确定性,造就了一批又一批形形色色、观点迥异的人,他们经常是互不相让。尽管一些坚定的销售税反对者承认这种税转嫁给了消费者,他们仍极力予以支持。然而,许多人认为,公司所得税“仅仅是另一种成本”(所以当然要转嫁),他们要求降低这种税收而用某种形式的消费税全部或部分地替代它。
其次,在美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恰当关系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在过去,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红利时不时被允许当作抵免或扣除项目。如今,红利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然而仍然有许多人要求缓解或消除对公司分红的所谓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问题。第三个问题与公司所得税对行业和整个经济的影响有关。有的美国经济学家认为,公司所得税给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因而它削弱了商业投资和整个国家的增长率。由于在计算应税公司利润时,利息在支出时是可以扣除的,而红利支出则不能,因而人们认为这种税鼓励的是进行负债融资而不是股权融资,并且也鼓励利润留存而不是分红。一些人对这种有碍于公司形式商业存在的税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他人则认为,选择其它能获取同样税收的税源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四,投资税收激励的引入大大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当公司所得的衡量和税赋征收不统一时,各个厂家和产业的有效税率就会十分地不同。从1987年开始,随着投资税收抵免的取消和一种更接近整体经济折旧的折旧率的采用,税率的参差不齐大大减弱。然而,公司所得税仍将使资源配置发生扭曲,并降低经济效率。
由于公司所得税是对商业活动征税,许多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需要考虑的精心安排都用不着。例如,公司所得税中所有允许的扣除(除慈善捐赠外)都合并为经营费用。另一方面,州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都予以免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如果按一般的计算方法所纳的公司所得税很少或没有,也要缴纳一种最低限度税收。由于利润是整个年度内嫌取的,所以所有公司都要按季分期支付税款。
1.税基
公司所得税是一种很复杂的税收工具,因为它适用于各种以公司形式或十分接近公司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它的主要特征将在后面加以讨论,这里只把一些重要的规定列举出来:
(1)与个人所得税一样,它只对公司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1921年至1986年间,这些资本利得的税率比经营利润要低,但是,从1987年开始这项优惠被取消。
(2)由于个人可以从正常所得中扣除最高达3,000美元的净资本损失,而且还可以无限制地结转,所以只允许公司用资本利得冲抵资本损失,其余的资本损失可以用于前三年和后五年的资本利得。
(3)净营业损失可以用于冲抵前三年的应税所得,如果这些年份的所得不足,余下的损失还可以用于今后的15年。实际上,这就提供了19年的期限来用损失冲抵所得。为了避免对收入波动大的公司征税重于收入相对稳定的公司,这些规定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损失的前转和后移,那些有几年亏损而其它年份盈利的公司,与其它具有同样的平均利润但无亏损的公司相比,应税所得会更高。
(4)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冲销资本成本的规定比较宽松。对厂房和设备,原始成本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折旧或弥补。在以前,折旧依据的基本概念是,某项资本的成本应当在用它产生所得的整个周期内分摊。1982年至1986年间,资本成本的更新期比使用寿命短,而且与它无关。1986年税制改革又回到更真实的使用寿命,人们也普遍认为,现行的折旧预提更接近于经济折旧。对于矿物、石油和天然气,法律允许对其采掘、勘探、开发以及资源枯竭的折耗成本进行扣除,这些费用往往比矿区、油田和天然气的成本还高。1975年以来,对一体化的石油公司的资源枯竭扣除仅限于弥补成本。
(5)研究和开发(R&D)的当期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部予以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将这类支出资本化,而且如果由于使用期无法确定而不能使用一般的折旧方法的话,这些支出可以在五年内冲销。1981年,给予研究和开发当年与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支出的增加以25%的税收抵免。1986年税收法案保留了该项抵免,但从1986年起将比例改为20%。
以上三条有关净经营损失、资本弥补、研究和开发支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下的个人和合伙经营者。
(6)一家公司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的红利要额外以一较低的税率纳税。公司可以将从国内其它公司那里得到的红利的80%予以扣除,这就意味着,公司间的红利被额外征以6.8%的税(正常的34%的税率乘以20%)。然而,如果这两家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是符合合并申报的联营公司,则公司之间的红利可以免税。
(7)公司的国外和国内所得都要缴纳美国税。国外分支机构(而且有些位于避税港内)的所得,要包括在该公司在获利当年的税收申报所得中。如果这家公司通过海外的子公司进行经营,在子公司的海外盈利作为红利分派给美国的母公司时也要纳税。但是,外国所得的税款,以及从国外收取盈利和红利时所支付的预扣代缴税款都可以在计征国内税时予以抵免。如果是为处理美国公司的出口业务而组建的海外销售公司(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FSC),在盈利汇回母公司以前,对它那部分盈利延迟征税。任何国内公司都可以组建自己的FSC子公司,从而将其出口业务和国内业务分开来处理。
(8)不超过35位股东的公司可以选择将其视为纳税意义上的合伙经营者。这样的股东按公司的所有利润(不论分派与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将其它个人所得中的损失加以扣除。1983年,648,000公司选择这种待遇,他们申报的利润为146亿美元,亏损为95亿美元。
(9)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存货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要纳税。但是允许他们积累免税的准备金,而且有些机构还可以享受一些与衡量所得无关的专项扣除。教会、教育和慈善机构、贸易协会、工会、共济会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这些组织的“无关经营所得”,私人基金缴纳一种特殊的营业税,数额为投资所得的1%。对合作社有特殊的规定,它们的盈利至少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或是公司所得税,但是从它们身上征得的税款很少。投资基金如把90%的红利和已变现所得分派给了股东,则对已分派的部分不再征税。
2.税率
由于“支付能力”不适用于公司,对大多数公司所得按比例税率计征公司所得税。对最初的75,000美元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这作为对小企业的减让,其余的统一为一个税率。从1987年7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税所得的最初50,000美元为15%,接下去的25,000美元为25%,超过75,000美元的为34%;但是对在10万到33.5万美元之间的应税所得再征5%的税,从而把从较低税率上得到的好处逐渐抵消掉,因而在这一所得范围内的边际税率为39%;所得超过33.5万美元,不论多少,税率一律为34%。
公司所得税也存在选择性最低限度税收(AMT)。选择性最低限度应税所得中包含的主要税收优惠有:对不动产、设备租赁、矿藏钻探开发成本的高于直线折旧的加速折旧;石油和天然气的超过其净所得历%以上的无形钻探费用;超过枯竭成本的损耗;金融机构的超过实际经验损失的坏帐扣除;以及1987年、1988年、1989年时超过最低限度应税所得的帐面所得(报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数据)的一半,1990年以后超过最低限度应税所得的正常盈利和利润(包括非应税所得,如免税利息)的75%。AMT税率为20%,还有一项4万美元的豁免、但当选择性最低限度应税所得超过15万美元以后,豁免额就减掉超出额的25%。这样,当选择性最低限度应税所得接近31万美元时,这项豁免就逐渐减为零。
3.税收支付
自1927年以来,填写预计税款申报表的大公司和个人的纳税时间表一样。1968年法案将即时支付制度扩展到所有公司,但是允许小公司在1977年前分阶段进行。从1983年开始,对所有公司预计税款交付的要求从当年纳税义务的80%提高到如%。然而,根据前一年所得而作的一些例外规定给予了那些所得波动很大的公司较大的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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