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 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証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証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為人民法院和内 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証明文件。 1997 年 7 月 1 日 中国政府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