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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 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証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証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為人民法院和内 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証明文件。 1997 年 月 日 中国政府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著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証事务也日益增加。到 1995 年 10 月底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 207 名香港律师作為中国委托公証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証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証明和不法人员偽造的公証文书。為此,现将该 207 名委托公証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 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於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証人出具 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証証 明; 对 委托公証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証明文书,应视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 的公証文书的証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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