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通工作日志

易代通公司平日业务办理,工作日志记录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址 »

离岸公司解散制度

任何一部公司法都有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因为这是公司走向“死亡”的必然要求决定的。但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离岸公司也要有自己的消亡制度,自然也有解散事由的规定,例如注册BVI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规定的公司的存续期间一旦届满或者一旦发生了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中指定的应当终止公司的事件,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就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解散和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般解散事由和行政解散事由。其中,一般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行政事由解散包括:
 1.虚假注册资本;
 2.虚假证明文件;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4.不办理注销登记;
 5.虚假年检;
 6.连续两年预期不年检;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8.超范围经营。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日历

最新评论及回复

最近发表

Powered By Z-Blog 1.8 Walle Build 100427

Copyright YiDai Your hkbvicorp.com. 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