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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同时,离岸公司法一般不要求海外离岸公司公开财务状况或关于注册离岸公司的股东及董事的直接资料,无须申报年利润及财务状况,无须申报受益者。
但是,各地离岸公司法同时也均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只是不供公众查阅而已。例如开曼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开曼的《保密关系法》甚至规定对泄密者最高可处以两年徒删。但是,并不是说离岸公司的相关资料就无法获取,事实上,维尔京公司法就建立了股东检查公司保存的股票登记册或帐薄、记录、会议记录和协议的制度,尽管这种检查也有诸多的限制(第67条、第115条)。
我国公司法追求对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采取了公示的原则,尤其是上市公司有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是可查询的,尽管渠道并不畅通;上市公司要公告其股票上市及其他一系列的报告等等。但我国公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而且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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