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以协会、促进会、学会、中心等结尾的社团,有两个部门可以申请注册:一个是香港公司注册处,一个是香港警务署,以下详细介绍香港警务署社团的注册。 一、香港社团的定义及应用范围 「社团」的定义 「社团」指 - 『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二、社团条例的适用范围 《社团条例》适用于任何组织,惟条例附表载列除外。附表所载的,是诸如公司、职工会或储蓄互助社等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必须按照其它条例的规定,经有关当局批准和在该处注册。 三、香港社团注册说明 但任何社团如果并只要有以下情况,则不得当作是如此成立的 ------- 1.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及 根据条例第5A(2)条,社团主任可豁免社团或其分支机构之登记若纯粹为下列任何一项目的而成立: (a) 宗教、(b) 善、(c) 社交、(d) 康乐、(e) 作为乡事委员会,或 (f) 作为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它组织。 倘若贵社团属上述其中一类,贵社团仍需申领豁免证明书。 四、香港社团对名称的限制 任何本地社团均不得为其本身或其分支机构使用以下名称 -------
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提供以下详情 ------ 数据参考《香港警务处牌照科指南-社团注册/豁免注册》。
申请文件 1、填妥社团注册申请表,该表需载明下列事项,并需由社团的3名干事签署: a. 社团的中文、英文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