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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海外上市模式 协议控股 新浪模式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3 12:40:54 人气: 标签:

境外上市有很多模式,最有名的就是新浪模式。新浪模式也称新浪架构,因新浪公司首家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所谓新浪架构,指在其2000年上市前,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找到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新浪模式等于是把小红筹再提前到你当初跟国外投资人拿钱的时候,等于把它翻出去,在A轮融资的时候就把这个公司翻出去。做的最多的,境外创投投的这些早期公司,一开始就让它成开曼公司成立,然后就在国内成立一家子公司,跟国内这家公司做捆绑协议。这样做第一法律上有保障,控制这家公司。第二,它的财报可以合并,这样看起来就可以把国内所有的收入跟境外的所有收入合在一起,用这个东西包装起来上市。

新浪模式起源

依据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而正是这种政策让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路径。国际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技术公司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达到离岸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进而获得上市。

根据新浪最后文本的招股说明书中,上市的“SINA.com”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拥有四个全资子公司:香港注册的利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行香港网站的香港新浪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加州注册的新浪在线(SINA.com Online,包括北美和台湾两个网站)、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新浪有限公司。 其中上市主体“SINA.com”的全资子公司之一利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由它控股97.3%和四通集团下属的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建立了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个技术服务公司,和国内的ICP公司仅发生商业协议关系。同时,另在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北京新浪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四通利方向国内ICP提供技术服务,而国内ICP以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服务。

当时因新浪要海外上市,但只能通过这种结构来完成,当时因为监管层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需要通过审批,政府对于这方面也没有明确表态,基本上是默认了。
三大门户网站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事实上,新浪的这种海外上市架构得到了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的默许,因新浪是第一家这样上市的,所以大家就称这种海外上市为“新浪模式”。这种模式的创新,绕开了国内政策的一些限制,新浪大致拥有ICP等十多张国内业务许可证件,这些证件外资公司是不可能获得的。一位多年从事外资投资的PE人士称。
顺着新浪模式,后来者空中网、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均获得成功上市。

典型的还有2007年11月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上市材料明确表示,在国内对外商投资互联网行业有所限制的情况下,阿里巴巴透过马云、谢世煌所拥有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中国交易市场网站,上市公司依靠杭州阿里巴巴的许可证在国内经营交易市场网站。同时上市公司阿里巴巴与杭州阿里巴巴及股东签订合约安排,前者对杭州阿里巴巴实际控制。

此后,这种互联网行业独有的上市模式被推广到广告等新媒体领域,包括分众以及华视传媒等许多新媒体企业都是遵循这种海外上市架构。事实上,新浪的这种海外上市架构是市场上简称的“红筹模式”之一。

一直以来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有两种路径,一是国内公司直接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成为H股公司;二是以红筹模式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这两条途径中,到香港上市受到的约束较大,红筹模式相对灵活。

新浪模式的超越是,特殊目的公司(SPV)并没有收购境内企业资产,而是通过合同绑定方式控制境内企业资产。其后,“新浪模式”一度从TMT领域延伸到一些传统的企业,而这种变形后的“类新浪模式”则起因于法规上的变化。

新浪模式的创新与弊端之争

毫无疑问,新浪架构是红筹模式的一种创新。新浪模式的核心是采用合同控制,合同控制实际上不是一种直接控股的纽带,而是一种合同的纽带。这种合同控制一般由多个合同组成,第一个合同把国内的业务运营公司的主要利润通过合同安排转给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第二个合同是把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指定给外商投资企业所指定的一些人;第三个合同是在日常管理方面的业务经营协议,把一些重大的业务经营活动权利也转给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就是国内的名义股东把他在国内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外商投资企业,用来担保国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之间签定的利润转移协议。此外,还有一些会签订借款协议,外资独资企业借款给国内经营公司,使得这种利润转移更加真实。新浪模式成功的关键是境外会计师认可这种合同绑定方式,其与境内公司虽然没有股权纽带,但报表却能被合并到海外公司,这样,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就可以上市了。但涉及到金融服务以及国家安全方面的项目就不能做。新浪模式为国内公司走向国际化做出了贡献, 因为经过这样一个操作,促使国内企业走出国门,成为全球化企业。新浪模式,成功为海外基金投资国内企业开辟了良好的途径,使得国内企业在资金支持下获得发展壮大。

不过新浪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对国内经营公司而言,外商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一个隐名股东(虽然他的有效性受质疑),但是实际上既控制内资企业的经营,也控制股东权,又分得利润,外商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背后真正的控制人。新浪模式保证了股东利益,但是其他主体利益怎么保护?比如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债权人只和内资公司发生合作关系,其如果要去追溯自己的利益,只能向内资企业主张权利,但是内资企业的股东又不是真正的控制人,而且债权人很难去向外方主张权益。而且合同绑定可能产生的一个风险是,当内资公司名义股东和外资股东发生矛盾时,双方的利益关系就会出现问题,典型的如新浪当年创始人王志东事件等等。此外,政策上的变化,也让这种模式饱受潜在风险。

新浪模式的疏与堵之间

阿里巴巴在上市材料的“风险因素”一章中称,倘国内政府对阿里巴巴合同控制杭州阿里巴巴的安排裁定违规,则阿里巴巴的业务或会受重大不利影响。其海外律师也在这方面表达了保留意见。合同绑定并非正规渠道。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的企业就无需新浪模式,只要走正规红筹模式即可(即股权控制内资企业)。

事实上,在海外上市方面,国内对红筹模式的政策有过反复。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此后又发布了29号文。11号文和29号文的发布基本将红筹模式堵死。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在外管局和其他部委的监控之下。有业内人士甚至指出,如果这两个文件被严格执行,技术上所有外资VC的投资退出都会因法律风险而影响,而且新浪、盛大、百度等已通过“红筹”方式实现海外间接上市的企业,也将处于随时可能被法律追溯的尴尬中。不过在2005年“非公经济36条”颁布之后,外管局在2005年10月21日发布了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止了上述两个文件。75号文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10号文,民企海外上市之路又一次被暂时封闭。根据10号文,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规定了关联方并购的详细条款。

后新浪模式

国家对红筹模式的控制,可以选择税收途径,而不是将审批卡死。目前的红筹模式中,企业避税是一个严重现象,企业利用价格双轨制,把整个并购的价格小部分在境内支付,大部分在境外支付,这样就等于少交税了。国家应该细化税收政策,对这种价格双轨制进行限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10号文对关联方并购一定要去商务部批,实际又不批的做法不太合适。10号文出来之后,对投资人、企业都是打击很大的,10号文之后,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以往典型的红筹模式,现在停下来了,做不了。还有一个模式就是协议控制的模式。这种协议控制的模式有少量的企业采取这个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从现在已经上市成功的企业来看都是在美国上市的,因为美国监管机构允许中国律师在法律意见当中就这个协议控制的模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是否符合10号令发表保留意见。因为中国律师认为这种协议控制和10号文当中所规定的里边有一个关联并购,所谓关联并购就是你境外的壳公司采取这种协议方式对境内的主体进行一个控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规避返程并购的方式,我们一般谨慎都会发表一个保留意见,而这个保留意见是可以被美国的监管机构接受。美国的监管理念是反正你披露了,风险是投资者自担。但是这样的法律意见书在香港联交所是不接受的,就变成这样的一个模式在美国可能能走通,但是在香港现在来看好像还没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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